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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提高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我局草拟了《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6月1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

      联系电话:0519-86625391

      常州市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联系邮箱:dingxin_cz@js.tobacco.com.cn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吊桥路131号,邮编:213000

 

      附件: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常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2年5月16日    

 

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控烟履约工作,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要求。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一般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布局:

      (一)位于城区、镇(街道)主要道路的零售点,沿路(街)门店两个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少于60米;设有隔离栏、绿化带或宽10米以上(不含人行道)的道路,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

      (二)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且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30米;未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适用本条第一项;

      (三)各行政村零售点应坐落在交通道路沿线两侧,且与已有各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60米,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四)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内(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品市场、综合市场等)及商业综合体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30米;其外部临街道路设置零售点,适用本条第一项;

      (五)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监狱、看守所、军队驻地、工业企业厂区(社保人数超过500人,以公开年报为准)、地下商贸区、旅游景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内部人群消费的场所,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六)高速公路同侧服务区、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候车区等交通服务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七)不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且间距中小学任意出入口100米、幼儿园任意出入口50米范围外。地方政府有具体规定的,依照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本规定数量、可行间距的限制,但同一经营主体只能申领一次:

      (一)在本地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主经营的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

      (二)在本地居住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

      (三)因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或者间距中小学任意出入口100米、幼儿园任意出入口50米范围内,持证人搬迁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死亡的,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在原址继续经营的;

      (六)实际营业面积(不含仓库、办公和生活区域)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或实际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有经营副食品为主的独立展卖场所的商场、购物中心。

      (七)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六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禁入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

      (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有毒有害类、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烟花爆竹类、易燃易爆类、放射性类、医疗医药类、粮油散酒类、面粉面食加工类、汽配修理类、美容美发类、干洗洗涤类、洗浴保健类、丧葬用品类、五金装潢类、机械加工类、通讯器材类、水产饲料类、照相复印类等;食品加工操作间与商品展卖区域最短距离10米范围内的食品加工及餐饮类等;森林保护区等国家严禁带火种的重点防火区域内;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六)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等;

      (七)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八)主营母婴用品、文具用品、玩具、游乐设施、托管培训、体育竞技等主要以未成年人为业务对象,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的;

      (九)地下室、门卫值班室、平层车库、办公场所等非商业经营区域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九条 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烟草控制、产业政策等需要,综合区域人口、消费趋势、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持证水平等因素,依法设置零售点一般区、禁入区,并研究公布饱和区、限制区等区域布局标准,发布零售点集中度提示,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零售点合理规划、优化布局、均衡发展。饱和区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政策。

      第十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二)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

      (四)与住所相独立,是指与生活居住区域相独立,不包含货物仓库、车库、住宅公寓、地下室及二楼以上区域等,但住宅公寓一楼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不作为住所的除外;

      (五)固定,是指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内部空间完整、边界清晰且不可移动,且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具体门牌号码,不包含流动摊点、书报亭、售货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是指外部有醒目的经营店招,便于公众识别,且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六种实际商品展卖,并设置专门用于卷烟展卖设施、经营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对消费者全开放且可接受日常检查的场所;

      (七)城区、镇(街道)主要道路,是指城区街道建制的主要道路,镇(街道)道路是指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和原乡政府撤并设村所在地的主要沿街道路,有沿街商铺、菜场等商业区;

      (八)可行间距,是指参照物与测量对象最近出入通道口近侧门柱(近侧点)之间的可通行最短直线距离;

      (九)间距,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的近侧门柱(近侧点)至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近侧点的最短直线距离。

      (十)营业面积是指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全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范围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1年6月12日发布的《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常烟规〔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