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25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着力纾解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在执行《南京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举措》(宁政发[2021]74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企业信贷供给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1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20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贷款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发放。(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人行高淳支行)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收企业过桥资金使用费;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减半收取担保费。期限自7月20日以来的两个月。(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人行高淳支行、国资集团)
三、加大企业支持力度
对新增规上工业、限上批零住餐、规上服务业实体企业,按照区精准支持企业与产业链发展政策中支持企业规模发展条款,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助力企业稳定生产;对保障民生物资供应并纳入市级重点保供名单、区级重点监测的大型商超及寄递物流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适当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
四、支持企业招工招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招聘,以及高职院校、劳动协作基地、人力资源公司推荐劳动力来淳就业,最高可申请1000元/人的招聘奖励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
五、鼓励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区内国有企业所属用房并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减半收取7月份和8月份房租。(责任单位:区国资办、财政局、税务局,各镇街、开发区、国际慢城,区属国有企业)
六、缓缴用水用电费用
2021年8月1日-8月31日期间,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水、电费用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相关规定批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在2个月内足额补缴相关费用的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区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
七、促进消费市场发展
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加快制定线上线下促销、宣传引导推广等各项消费促进措施,通过丰富销售业态,推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等重点行业复苏发展。(责任单位:区商务局、文旅局)
八、优化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在疫情期间依法履职时,对中小微企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延期换证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
九、降低外贸企业损失
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依企业申请,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尽力减免企业违约责任、降低企业履约损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加强信用修复工作
疫情期间,对发生的轻微偶发失信行为落实信用惩戒豁免制度,对于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发生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区信用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一并遵照执行,不重复执行。区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本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及兑现流程,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明确截止时限的,统一为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