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2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政策主题:综合
各单位、个体经营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的部署安排,我省将于2023年8月-11月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单位清查是普查正式登记的基础和关键环节,本次清查对象是: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下属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为顺利完成单位清查任务,请你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和支持普查员的工作,提前准备好相关证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证书等,正本或复印件皆可)和资料,如实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您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会对您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衷心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江苏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