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12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镇发改能源发〔2022〕240号
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地经发局(发改委),镇江新区经发局,镇江高新区科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摸清我市光伏能源资源状况,加强我市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管理,提前谋划电网建设布局,做好新能源消纳保障,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我市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2年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2〕3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开发一批”的工作思路,现将我市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采取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需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项目选址应清晰明确,位于国家允许建设新能源项目的场地,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选址不存在土地纠纷等问题。
二、职责分工
(一)行政审批部门商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备案工作。
(二)市发改委统筹负责全市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实施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各地发改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的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的监督管理、建设协调等各项工作。
(四)电网企业负责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并网接入、配电网规划建设、电量计量、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
(五)光伏项目投资开发企业负责所投资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整理提供相关材料,组织项目申请、建设和并网等工作。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备案
在我市建设的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由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及时抄送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跨县(区)项目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投资主体由属地镇(街道)及以上政府采用优选或招标等竞争性配置的方式确定。
(二)项目入库申请
各投资开发企业在“江苏省新能源管理平台”中进行申请,审核有效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具备一定条件再进入项目实施库。
各投资开发企业在“江苏省新能源管理平台”中进行申请。各市、县(区)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申请和初审工作。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复审,并及时在申请平台中进行审核,经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复核具备实施条件后纳入项目实施库。
1. 储备库项目申请条件
(1)投资主体提供:项目基本信息(包含用地坐标)、公司营业执照、投资项目备案证、土地租赁(框架)协议。
(2)市发改委组织所属县(区)相关部门通过资源摸排,具备开发条件项目,提供项目开发地块、可开发容量等相关信息。
2. 实施库项目申请条件
拟申请纳入实施库的项目原则上为上年度已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入实施库项目必须具备能够落地开工建设的基本条件,并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备案证;
(2)项目用地坐标;
(3)正式土地租赁协议;
(4)配套新增调峰能力方案;
(5)项目建设承诺函;
(6)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水利部门、电网企业等出具的支持性意见;
(7)公司营业执照和资本金来源,原则上项目投资开发企业应为在镇江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投资主体;
(8)其他必备材料。
实施库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由县(区)发改部门进行初审、市发改委审核确认、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复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分批公布实施库项目清单并组织实施。
(三)配套新增调峰能力项目建设
申请企业应在项目纳入实施库阶段明确配套新增调峰能力方案,在项目建设承诺函中承诺调峰能力等情况,并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1)鼓励在光伏电站内配置新型储能,以满足光伏电站自身调节需求,兼顾负荷预测及调频需要。
(2)支持由具有相关运营、管理经验,具备相关建设资质的第三方建设单位集中开展新型储能建设,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为后期运营安全提高保障。
(3)独立建设的新型储能项目,额定功率1万千瓦及以上的,应滚动纳入本市配电网规划;额定功率10万千瓦及以上的,应经评审后纳入省级电力规划。
(4)通过购买调峰能力的,宜优先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本市无可购买调节能力时,原则上应在长江以北其他设区市购买。
(5)光伏项目配套新增调峰能力方案为现役供热气和煤电机组调峰灵活性改造的,应提供与相关电厂签订的合作(购买)协议;配套新建或合建新型储能的,应提交投资项目备案证、用地预审意见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购买或租赁新型储能的,需提供相关合作(购买)、租赁协议。
(6)配套新增调峰能力项目要与光伏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投资开发企业要与电网企业联合做好验收及后期运行管理工作。
(7)配套新增调峰能力项目建设要求、认定标准、新型储能电站性能和运营管理相关要求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1〕949号)执行。
(四)项目实施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投资开发企业应及时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电网企业应根据储备项目情况,及时开展整体接网规划研究,滚动优化修编电网规划方案。
纳入实施库项目投资开发企业应及时组织取得项目可研评审意见、委托开展接入系统设计评审,及时组织项目建设,与电网企业洽商确定并网方案与时间,保障电网配套与项目主体工程协同推进。项目并网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项目入库阶段规定的并网时间,确有特殊原因的投资开发企业应提前6个月沟通协商确定最终并网时间,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电网企业应在光伏项目接入方案明确后,在依法合规、保障建设安全和电力系统稳定的前提下,抓紧开展配套送出工程核准和建设工作,努力做到电源与电网协同发展。
(五)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后必须依法合规进行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应委托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汇流箱、交直流配电装置、变压器、配套调峰能力、安全规范以及电能质量等方面的检测。电网企业要同步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六)并网接入、电费计量与结算
电网企业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接入、并网调试等工作。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光伏并网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并进行公布。电网企业负责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投资开发企业应及时在“新能源云平台系统”录入项目详细信息,电网企业审核后,及时签订购售电合同,明确电费结算事项。
(七)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对入库项目进行实时跟踪,出现如下情况进行项目调整:
1. 建成并网的项目;
2. 入库后因企业自身原因,项目无法继续建设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移入储备库或者移除项目;
3. 实施库中的项目如未按照项目申请及电力接入评审方案建设,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项目,移入储备库,待条件具备重新入实施库;
4. 由于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
5. 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四、监督管理
(一)市、县(区)发改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化并网项目的储备和建设工作,要围绕我市产业特点和资源优势,认真落实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设条件,鼓励支持优先利用闲置土地、荒山荒坡、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废弃宕口、废弃物处置场地等场地建设光伏项目,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资源高效配置,促进光伏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市、县(区)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投资开发企业提供信息的审核,杜绝投资项目重复备案、圈地抢占资源等现象。
(三)项目投资开发企业有以下违规、违约、失信等行为的,一经核实,项目不予并网,投资开发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镇江市新能源项目入库申请。
1.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2. 未按申请入库建设方案进行建设且未按规定提出变更或调整申请的;
3. 未履行项目建设并网协议的;
4. 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并网的。
(四)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开展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入库项目情况,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谋划电网建设布局,开展滚动接网规划研究,确保光伏项目并网消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若国家和和省政策有重大调整,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企业信用承诺书
2.**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承诺函
3.关于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支持性意见表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附件1-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