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报送2023年度泰州市质量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核认定)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2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知识产权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主题:人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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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报送2023年度泰州市质量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核认定)材料的通知

泰市监发〔2023〕58号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市职称评审工作统一安排,为做好2023年度泰州市质量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核认定)工作,现就报送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计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制(修)订、标准化技术研究与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考核认定)。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考核认定)。

二、申报条件

1.正常申报人员可按《江苏省质量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5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等要求申报评审。

2.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按照《泰州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泰人社发〔2022〕53号)的规定执行。

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职称评审。

4.根据《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

5.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人社发〔2019〕183号)表所列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符合质量工程中、初级职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

6.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泰职办〔2023〕7号)文件,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书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7.根据《关于开展企业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泰职办〔202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无学历、职称、论文,或学历、职称、论文以及资历年限不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但品德、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突出、做出较大贡献,能够得到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质量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考核认定。考核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中级职称的考核认定:(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等称号(含其他相应层次及以上荣誉称号);(3)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质量奖企业直接负责人;(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省(部)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5)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技能大赛一、二等奖或市级一类技能大赛一等奖;(6)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要求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申报材料要求

1.提供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中级考核认定申报表》(申报平台下载,用A3纸打印,对折成A4纸后从中间骑缝装订)一式3份。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其个人具有代表性、标志性成果须由本单位或本行业2名以上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或企业负责人撰写推荐意见,意见内容在申报时录入,《中级考核认定申报表》打印出来后由推荐的专家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2)《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附件2)1份。

(3)《个人承诺书》(申报平台中可下载模版,需申报人签名)1份。

(4)身份证复印件。

(5)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凡申报平台不能自动获取验证的学历(学位)(中专及以下学历除外),均需申报人在“其他材料”中上传《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需登陆“学信网”申请)。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证书。

(6)申报人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聘文)。持外地人社部门或经人社部门授权的单位颁发的职称证书,在我市同级转评或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能够提供证书、评审申报表和评审批文等相关佐证材料。

(7)继续教育学时审验合格证明。

(8)2019-2022年年度考核材料(企业单位申报人员不能提供年度考核表的,由其单位对其近四年来的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考核,做出综合评价意见)。

(9)任现职以来的技术工作总结。

(10)能反映本人专业理论知识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的材料。

(11)单位同意申报证明(申报平台中可下载模版)。

(12)《申报材料目录表》(附件1,请贴于材料袋封面)。

申报材料中的证书、证件、业绩成果等佐证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各单位人事部门须对照原件进行逐一审核,并由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材料装订要求

为提高申报材料规范度,确保评审效率及质量,上述申报材料中除1、2、12项外,其他项申报材料须装订成一整册,具体说明如下:

(1)整册申报材料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初级职称证书、任职聘书(聘文)、继续教育学时审验合格证明、年度考核材料等。第二部分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业绩成果证明等相关材料。

(2)整册申报材料应该有封面、封底、目录和页码,页码从第一部分的第1页开始连续编号,且一律编写在右下角,与目录对应。

(3)申报材料左侧胶装,不得使用拉杆、票夹装订。

(4)申报材料需装入档案袋内方可上报。

四、申报方法和程序

申报人员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 https://www.jssrcfwypt.org.cn/),在主页左侧“云办事专栏找到“职称”分专栏,转入“职称服务”页,点击“职称评审申报”项上的“在线办理”转入“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

网上申报上传的各类证书、证件、证明、业绩成果、论文等的PDF文件须为原件的扫描件。线上申报时“所属行政区划”这一填报项需根据申报人单位属地情况来确定。例如,申报人单位隶属主管部门为泰州市级机关、部门(单位)的则“所属行政区划”选择“泰州市本级”。特别要注意泰州市市直单位不能选“海陵区”;申报人单位隶属靖江市的或靖江市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所属行政区划”选择“靖江市”。

网上申报预审通过后,申报人员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正式材料,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公示、签字盖章后,于7月20日前先后报交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各市(区)职称办审核。

7月30日前,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纸质申报材料、委托评审函、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3)及评审费统一报送至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海陵南路315号301室,联系电话:0523-86200622),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工作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做好职称申报宣传指导和组织推荐工作,及时公开申报条件和办法,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要坚持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要求,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全面性,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公正、公平性。

2.申报人所在单位在盖章推荐前要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工作岗位、现职称名称、现职称取得时间、拟申报职称、是否在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期内、近4年年度考核情况(不进行年度考核的企业除外)、业绩成果(可条目式概述)等;

3.各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监管档案、各市(区)职称办要通过社保系统,核查申报人员单位信息,如不一致或无法查询的,请申报人员在递交申报材料时提供单位工资发放流水(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4.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单位(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5.凡是专业不对口或破格申报或申报考核认定的,均须参加面试答辩。

6.在申报评审中,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扰乱职称评审秩序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进行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违纪违规所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7.根据苏财综〔2018〕21号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评审费按300元/人标准收取,初级职称评审费为80元/人。

 

附件:

1.申报材料目录表

2.泰州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3.申报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日           

附件: 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