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粮食企业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完善行业信用监管机制,营造守法诚信市场环境,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江苏省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粮监〔2023〕1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市辖区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并执行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企业。
二、步骤安排
2023年度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通过“江苏省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http://180.101.234.97:88/)线上实施,评价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企业申报。12月15日前,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泛宣传发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粮食企业更新维护基础信息,参与线上信用申报;企业所在区不设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直接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
(二)区级初评。12月27日前,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全面审核及初评,初评结果按照规定公示,公示结束后,拟定为B级以上等级的企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初评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初评部门负责牵头调查核实,确定处理意见。
(三)综合审定。2024年1月15日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成对B级以上等级企业的审核,作出最终评定,并将全市评价结果汇总表报送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结果公告。1月底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2023年度全省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送至“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并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告。
(五)印发证书。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A级信用等级企业印制证书,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信用等级证书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开展信用评价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督检查精准性的重要举措。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高度重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充分准备、精心组织,不断完善评价管理机制,明确责任科室和任务分工,做好相关部门工作协调,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实施;要强化对行政处罚结果和专项整治成果的应用,充分把握扣分依据,对问题把握不准的要进行现场核查,确保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准确。
(二)不断规范线上评价流程。本年度信用评价通过“江苏省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全程线上开展,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规范线上评价程序,强化信用信息归集,根据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中辖区企业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参评企业做好账号分配、基础信息维护、线上填报、评价依据上传等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审核过程中,要多方比对2023年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政处罚、奖励等相关信息,并通过当地信用管理部门进行信用状况审查。
(三)强化和拓展结果应用。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持续强化对《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条例的宣传贯彻,以此次信用评价为契机,进一步扩大评价覆盖面,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做好分级分类监管,不断推动“信用+双随机”监管和激励惩戒机制的落地见效。
四、其他事项
1.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认真梳理总结全年信用建设工作,形成文字材料,突出特色亮点、创新做法,字数不超过1000字。
2.根据本部门制度和信用监管机制建设情况,填写附件。
3.请于12月18日下班前,将总结材料和附件电子版报送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联系人:张怡,电话:025-68787038、15951821199
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