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03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政策主题:融资促进,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国资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监管分局,各相关省属企业,各有关机构:
现将《江苏省建筑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2024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建筑业融资环境,帮助建筑企业缓解短期流动性困难和到期贷款周转资金压力,提高企业资金筹措能力,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特设立江苏省建筑企业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企业,是指在江苏省内注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资金,是指为贷款即将到期、有转贷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建筑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转贷资金仅用于支持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转贷资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封闭运行、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管理机构。转贷资金的管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委金融办、江苏金融监管局负责。牵头部门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资金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运营机构。转贷资金以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形式运作。设立专项信托,受合伙企业委托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负责转贷资金的投放。
第三章 使用要求
第七条 转贷资金采用白名单制管理,具体名单由资金管理机构确定并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纳税贡献大、就业带动强、纾困措施实、发展前景好的建筑企业。
第八条 转贷资金采用合作银行制,面向商业银行在苏一级分支机构及地方法人银行开放。合作银行应与运营机构(合伙企业和贷款服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制定内部操作办法,履行相关承诺,承诺新发放的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放款、少放款或不以受托支付至转贷指定账户的方式放款。合作银行推动本行全省范围内分支机构与转贷资金开展转贷业务,不单独因企业使用转贷资金而作出下调信用评级、压降贷款规模等影响融资稳定的行为。
第九条 单笔转贷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单个建筑企业(以集团合并口径计算)可申请多笔但合计存续总额不超过2亿元。
第十条 对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收取贷款利息,日转贷费率为万分之三。
第十一条 单笔转贷资金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四章 使用流程
第十二条 按照“企业申请、运营机构审查、银行承诺、转贷续贷”的基本程序,规范转贷资金使用流程,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有转贷需求并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与合作银行沟通,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将企业、合作银行签署意见和盖章的《企业转贷申请书》以及拟偿还流动资金贷款的全套资料(包括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等)报送贷款服务机构。为保证资金使用效率,企业原则上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二)初步审核。贷款服务机构在收到企业转贷申请后,对企业是否为白名单内企业、可用存量资金等进行形式审核,报合伙企业审核。合伙企业对申请企业是否为白名单内企业、贷款银行是否为经资金管理机构认可的合作银行以及《企业转贷申请书》、拟偿还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进行书面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合伙企业经过内部决策流程后向贷款服务机构发送指令,再由贷款服务机构将《转贷资金申请受理意见书》发送企业和合作银行,初步审核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银行审批。合作银行收到贷款服务机构同意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意见后,启动续贷审批程序,并指导企业配合完成相关手续,完成其内部全部审批手续和放款准备工作。合作银行向贷款服务机构提供不可撤销的《续贷承诺函》。续贷承诺函中须载明:1)放款条件已落实;2)已收到借款人出具的支付委托书;3)已收到借款人存量贷款利息和本金差额。
(四)最终审核。贷款服务机构收到合作银行《续贷承诺函》后,根据转贷资金存量可用额度,对资金使用量和期限进行初步安排,并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续贷承诺函》、续贷贷款合同、经银行确认的作为放款条件的担保合同、抵押(质押)登记文件(若有)、银行出具的已收到借款人存量贷款利息和本金差额(若有)的凭证、借款人出具的支付委托书进行书面审核。在获得合伙企业书面确认后,由贷款服务机构将《续贷确认书》安排计划反馈给企业和合作银行。
(五)资金发放和收回。贷款服务机构在收到借款人按照《续贷确认书》中使用时间和成本核算的利息后,按合伙企业的书面指令将转贷资金拨付至合作银行指定的以合作银行名义开立的专用账户。合作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即时将该笔贷款结清,根据《续贷承诺函》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发放贷款,并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足额划转至贷款服务机构的信托专户。贷款服务机构根据企业实际使用天数核算最终贷款利息,预收部分超过实际贷款利息的部分退还借款人,预收部分与实际贷款利息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在1个工作日内补足。资金发放和收回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资料归档。转贷资金收回后,贷款服务机构、合伙企业将资金申请、使用、收回等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风险防控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企业虚报、瞒报、造假等行为造成转贷资金损失的,立即终止转贷业务,由资金管理机构动态调整出白名单。对与贷款企业恶意串通、故意不履行续贷承诺的银行,贷款服务机构不再与其合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负责指导督促合作银行严格履行《续贷承诺函》约定,确保合作银行按期足额发放贷款。合作银行未履行承诺给贷款服务机构造成的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相应责任在《续贷承诺函》中予以明确。合伙企业将暂停所有转贷资金发放,直至合作银行按约定足额发放贷款。贷款服务机构可根据授权行使对银行的诉讼。
第十五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等造成转贷资金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操作,由于客观原因或不可控因素等造成转贷资金不能按时收回及损失的,按照鼓励激励、尽职免责、容错纠错原则,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今后可根据转贷资金使用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适用企业范围、资金规模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