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繁星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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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繁星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苏文规〔2023〕2号

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繁星奖评奖的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繁星奖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宗旨,鼓励全市优秀群众文化作品加强推广服务,我局对《苏州市“繁星奖”评奖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繁星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群众文艺创作,推出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发挥市级群众文化赛事引领作用,参照文化和旅游部《群星奖评奖办法》、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五星工程奖”评奖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繁星奖评奖(以下简称“繁星奖评奖”)是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为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提升群众文化艺术素养、激发全民文化创造活力而设立的全市综合性群众文化品牌赛事活动。

第三条  繁星奖评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丰富群众文艺作品供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文化惠民贯穿于评奖和扶持全过程。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坚持严格评奖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奖程序,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  繁星奖评奖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章 评奖对象与奖项设置

第五条  繁星奖评奖对象是指由本市群众文化工作者、群众文艺爱好者或群众文艺团队创作表演的音乐(含群众合唱)、舞蹈(含广场舞)、戏剧、曲艺和美术(含书法、摄影)作品。

第六条  每届设繁星奖金奖、银奖、铜奖若干。每个门类金奖不超过8个,银奖不超过12个,铜奖不超过15个。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评奖标准

第七条  参加繁星奖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新创作品。

(二)主创人员和主要演员为本市群众文化工作者和业余文艺爱好者(本市人员指在苏常住人口,含驻苏部队、驻苏机构、在苏就读学生等)。

(三)作品规模适当,适合深入基层演出、展示。

(四)已多次参与文化惠民演出、展示活动。

第八条  下列作品不可参加评选:

(一)市级及以上专业文艺院团人员、专业艺术院校在校师生创作或表演的作品。

(二)已获得市级及以上文化艺术政府奖的作品。

第九条评奖标准:

(一)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聚焦新时代、新征程,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新时代、讴歌英雄,用情用力讲好中国故事,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展现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突出群众文艺特色,讲述百姓故事,反映多彩生活。提倡小投入、小制作,有生活、接地气,有个性、有创意,小作品、大情怀。倡导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四)作品主题鲜明,表现手法创新,形式丰富多样,富有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

(五)深入基层开展惠民演出,坚持常演常新,深受人民群众喜爱。

第四章 评奖机构

第十条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繁星奖评奖委员会,负责评奖活动的筹办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共服务处,负责繁星奖评奖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繁星奖评奖建立专家评委库,注重专家评委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每届繁星奖专家评委在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评委根据艺术门类分组,设立专业评委组。

第十二条  专业评委组在评奖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评委组意见作为评奖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  评奖分初评、复赛、终评三个阶段。

第十  初评由各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参评作品遴选推荐、参评人员的资格审核与材料审查。复赛由评奖委员会组织专业评委组通过观看各门类参赛作品录像或现场表演或审看作品原件的方式进行。终评由评奖委员会组织专业评委组通过观看现场表演或审看作品原件的方式进行。

第十繁星奖评奖拟公示建议名单经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社会公开公布评奖结果。

第六章  奖励与扶持

第十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繁星奖获奖作品颁发证书、奖牌(杯),单个奖项按照不超过以下标准给予奖金。金奖奖金2万元,银奖奖金1万元,铜奖奖金0.5万元。

第十  繁星奖获奖作品择优推荐申报省五星工程奖、国家群星奖评比,每个作品按不超过以下金额标准给予奖励。入围省五星工程奖的舞台艺术类作品奖励10万元。获得省五星工程奖的舞台艺术类作品奖励15万元。入围国家群星奖终评的作品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群星奖的作品奖励30万元。

第十  繁星奖获奖作品列为全市文化惠民和文化志愿服务内容,组织市域内和长三角范围内的巡演巡展、交流活动。并将其优先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范围。建立繁星奖获奖作品打磨提升机制,聘请专家对优秀作品重点辅导,增强作品思想性、艺术性。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十  严格评奖程序,严肃评奖纪律。繁星奖评奖工作由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确保评奖工作风清气正、公开透明。

二十  参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文件和材料,凡在评奖前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取消其参评资格、所获奖项。

第二十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禁在意识形态和政治导向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作品和违法违规、失德失范产生不良影响的团队、人员参评。获奖作品和团队、个人在后续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以上问题的,将视情节轻重取消所获奖项。

第二十  繁星奖评奖严格执行评委遴选、轮换、回避和保密等制度。凡参与评奖作品创作、编导、表演、辅导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得聘任为当届评委。

第二十  繁星奖评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繁星奖评奖和作品扶持经费由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从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  每届繁星奖评奖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  本办法由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3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5日。原《苏州市“繁星奖”评奖办法(试行)》(苏文规字〔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