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19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人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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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安排,《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等七部门<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3〕78号)列入2022年修订计划,此项工作由市人社局牵头实施。依据《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镇发〔2021〕13 号)等政策,市人社局草拟了《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逾期视为无意见。

一、信函方式寄:镇江市人社局(运河路79号705室,0511-85340340)。

二、传真方式传:0511-85340340。

三、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515850147@qq.com。

单位提出的意见请加盖单位印章,感谢广大群众对中青年专家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吕益,于潇。

 

附件: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19日         

 

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鼓励和引导广大中青年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聚焦产业、以用为本”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驻镇部省属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选拔对象为各行各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技能工作的优秀专业人才。

第六条 已入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不再列入选拔对象。

第七条 申报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下(乡土人才年龄、职称可适当放宽);

(三)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

(四)具有创新精神,成果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相应类别条件之一:

1.专业技术人才

(1)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具有建树,在省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专业领域同行广泛认可;或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3)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或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主要完成人。

(4)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在教书育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显著;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名家称号。

(5)长期在医疗健康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业绩为全市同行所公认;或获得省医学新技术引进一等奖、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等奖项。

(6)长期在农业生产和农业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乡村振兴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7)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显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带头人。

(8)在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提出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或做出正确决策,并在其方法或决策指导下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9)在推进创新创业工作实践中,组织领导或亲自参与了企业内重要攻关,集聚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省内先进水平,产品市场广,企业成长性好,销售收入高。

(10)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对本市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有重大贡献,成绩特别优异。

2.高技能人才、乡土人才

(1)在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业绩贡献突出,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2)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省、市内某一领域有较大影响。

(3)在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活动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同行中有较大影响。

(4)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在全省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江苏(大)工匠、省技术能手等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5)在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或入选省乡土人才“三带”名人、获得省乡土人才大赛三等奖以上。

第八条 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以本人近3年的工作实绩为主要评选依据,适当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逐级推荐。选拔对象由单位推荐,经内部公示无异议的,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逐级选拔推荐。

第十条 资格审核。各地人社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和部(省)属驻镇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拟入选人员。

第十二条 考察报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入选人员进行考察,形成候选人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三条 入选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由市政府颁发《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证书》,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入选专家可申请认定为我市D类人才,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入选专家可参加市级专家疗休养活动,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以上专家选拔和各类考察、研修、进修活动。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入选专家纳入镇江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家库和省、市专家服务团。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信息库。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专家信息库,及时掌握专家变动情况,跟踪做好专家服务。

第十八条 实行动态管理。入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取消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资格及有关待遇,收回专家证书:

(一)丧失专家基本政治条件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

第十九条 建立专家联系制度。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家联系制度,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情况,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积极帮助专家解决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专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发挥专家引领作用。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科技攻关、人才培训等活动,更好地发挥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等七部门<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3〕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