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25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关于印发《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相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市分会
2021年10月25日
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江苏省关于打造展会品牌的工作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快和促进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充分体现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要求,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会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市贸促会(会展办)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贸促会(会展办)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建议;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并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项目审核、项目管理、资金监管和绩效自评价等工;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工作情况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配合市贸促会(会展办)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对资金分配计划提出意见,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组织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扶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公开申请条件,明晰扶持标准,严格审核程序,注重使用效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支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专业展览场馆举办,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点任务的展览项目,主题及内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方向的线下及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展览项目。
(二)重点支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举办,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点任务的会议项目,主题及内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方向的会议项目,纳入国际权威机构统计的会议项目。
(三)重点支持企业、单位积极招揽、引进展览(会议)项目。
(四)支持我市会展龙头企业做强做大;支持会展企业人才培训。
(五)支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机构)落户我市。
(六)支持经评选认定的优秀会展项目、优秀会展企业;支持会展企业、展馆申请国际相关行业权威认证;支持我市会展企业加入国际行业组织。
(七)支持会展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
(八)市政府确定或批准的其他重点扶持项目。
第六条 企业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四)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与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出台的支持政策,每年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补助标准。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在市贸促会(会展办)门户网站公开。
第八条 符合申请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市贸促会(会展办)与市财政局发布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通过“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平台”向市贸促会(会展办)线上申报,后续逐步纳入我市“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第十条 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贸促会(会展办)提出变更申请,由市贸促会(会展办)与市财政局会商做出处置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举办地点发生变更。
(三)项目主题、内容发生变化。
(四)举办时间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当年延期半年及以上)。
(五)项目主体出现严重失信行为。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一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和现场验收,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展览规模、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规范化、促进性、连续性、特装展位占比等指标,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提出拟支持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按市贸促会(会展办)内部审批程序确定拟获得财政补助的项目,在市贸促会(会展办)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三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与市财政局按确定的资金安排,在年度内分别于3月、6月、9月底前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依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预算指标下达市贸促会(会展办),市贸促会(会展办)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组织绩效自评价,根据自评价结果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与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存在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合规性等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贸促会(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市贸促会(会展办)、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由任免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促会(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五年。2018年5月15日印发的《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