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盐城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奖励和引才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盐城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奖励和引才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盐南高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财政金融局、经发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博士后奖补资金管理,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黄海明珠人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盐发〔2024〕2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激励政策(2024修订)的通知》(盐政发〔2024〕4号)精神,结合我市博士后工作实际,制定了《盐城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奖励和引才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14日

 

盐城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才补助和设站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印发〈关于深入实施‘黄海明珠人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盐发〔2024〕2号)和《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激励政策(2024修订)的通知》(盐政发〔2024〕4号)精神,修订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和市本级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获国家人社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获省人社厅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二、奖励标准

(一)引才补助。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设站单位每成功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进站,兑现10万元/人的引才补助。

(二)设站奖励。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获批的设站单位每成功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兑现10万元/人的设站奖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累计兑现设站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政策试行期间,由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升格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可继续享受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奖励政策。被注销设站资格后重新申报获批设站的,不再重复享受设站奖励政策。

三、申报方式。市区范围内每年集中兑现一次上一年度补助和奖励资金。设站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牵头向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专家处统一申请(附申请报告参考样式),市本级管理的设站单位直接申请。佐证材料具体包括: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人社厅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等,全职博士后还需提供在盐参保的相关证明材料。市人社局统一汇总申请信息后,向市委组织部或市科技局出具申请拨付奖励资金报告。

四、奖补发放。对符合条件的设站单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五、奖补资金按市、区财力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引才补助与设站奖励不同时享受,引才补助资金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设站奖励资金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七、本细则由市人社局商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附件1 博士后引才补助申请报告.docx 附件2 博士后设站奖励申请报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