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科〔2024〕48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提高科研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积极防范科研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决定对未按时验收的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进行督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管控科技项目进度是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内在要求,是开展科研诚信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科技项目负责人要合理安排实施进度,既要避免违背科研规律不合理压缩周期,也要防止管控意识淡化导致项目长期应验未验;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扭转“重立项、轻管理”的不良倾向;主管单位应加强对科技项目进度管控,督促指导承担单位及时完成研究并提请验收。
二、按时完成研究
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项目立项文件中的各项要求,对本单位牵头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和细致评估,按下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018年-2021年立项尚未完成验收的科技项目(见附件),应在2024年11月30日前向主管单位提请验收或终止。
2022年立项的科技项目,应加快研究进度,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单位提请验收。不能按时完成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提前向主管单位申请终止或延期(不得超过1年)。主管单位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同意延期后仍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予以终止。
2023年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按照申报书既定的阶段目标有序推进,确保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单位提请验收。不能按时完成的,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三、严格验收管理
主管单位应在受理验收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前,主管单位应将拟邀请参加验收的专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同意后方可召开验收会议。验收时应严格对照申报书中既定的考核目标,从严把关。
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承担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证书填写,送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研究成果(电子版)一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其他事项
2025年3月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办理2021年及以前立项的科技项目验收证书。对未按时提请验收或终止的科技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予以公告。
具体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与科技处联系。
联系人:胡浩025-51868529
附件:2018-2021年立项尚未完成验收项目清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