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方金融监管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暂行)

发布时间:2023-08-1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安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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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地方金融监管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暂行)

淮金监发〔2023〕5号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典当行对外投资,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淮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 对典当行未经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或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淮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 对典当行违反资产管理比例,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淮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