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09-28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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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10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和电子版)反馈我厅。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28日  

(联系人: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李舜斌,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京大学逸夫管理科学楼,邮编210024,联系电话:18205186986,邮箱:lishunbin@njuae.cn;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甘知辛,电话:025-86266125)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2.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3.《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