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10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和电子版)反馈我厅。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28日
(联系人: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李舜斌,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京大学逸夫管理科学楼,邮编210024,联系电话:18205186986,邮箱:lishunbin@njuae.cn;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甘知辛,电话:025-86266125)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2.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3.《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