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深化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07-0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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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化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持续深入推进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国家、省关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体系,增强评价方法的可操作性、评价分类的客观合理性,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引导工业企业集约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安全发展,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推进资源要素节约集约利用,为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客观评价工业企业资源利用水平,对全市工业用地上的工业企业(除采矿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外),采用“宗地”评分和“企业”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先进行“宗地”评分,将宗地上所属工业企业的评价数据进行合并(非工业企业的经济数据不纳入计算),计算宗地得分,再进行“企业”评分。宗地所属工业企业(初创型工业企业未满两年不参评)以宗地得分为基础,加上企业加分指标得分,按照评价分类比例,结合特殊处理机制,综合确定企业分类评价等级。

(一)评价指标及权重

1.宗地产出指标70分,包括以下2项。

(1)亩均税收50分。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实际占地面积。实缴税金指企业评价年度内在辖区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实缴税金=实际入库数+增值税免抵调库数-出口退税以外的其他退税数)。

(2)亩均销售20分。亩均销售(万元/亩)=申报销售/实际占地面积。申报销售指企业评价年度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所有销售。

为避免宗地产出指标波动过大对指标得分产生较大影响,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指标的评价值取上年度40%、当年度60%,即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40%+当年度60%)÷该指标基准值×权重分。基准值按各地区该指标评价年度平均值2倍确定,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每年可进行调整。单项指标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权重分的1.5倍。

2.企业加分指标30分,包括以下5项。

(1)创新能力6分。评价年度内承担国家级项目科研和建设的企业加1分、承担省级项目科研和建设的企业加0.5分,同一项就高不重复,不同项目可叠加加分,以上加分最高2分。有效期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各加1分。省级独角兽企业加1分、省级瞪羚企业等科技创新企业各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6分。

(2)培优育强8分。世界500强企业加5分,中国企业500强加3分,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加2分,上述就高不重复。企业获评中国质量奖加2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加1.5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加1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加0.5分,上述就高不重复。有效期内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加2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1分,上述就高不重复。本项加分最高8分。

(3)转型升级4分。灯塔工厂企业加3分,国家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加3分,国家级卓越级智能工厂加1分,省级先进级智能工厂加0.5分,上述就高不重复。评价年度内企业技术改造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加1分,技术改造投入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4分。

(4)绿色安全7分。国家级零碳工厂加2分,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各加1分,省级零碳工厂加1分,省级绿色工厂加0.5分,上述就高不重复。参与国家级碳标识认证试点并获得经备案的认证证书加2分,参与省级碳标识认证试点并获得经备案的认证证书加1分,上述就高不重复。获得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碳减排、碳披露、碳中和认证企业加0.5分。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的加1分,通过二级评审的加0.5分。环保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业加1分。本项加分最高7分。

(5)其他类别5分。除上述已列入加分项的国家级、省级荣誉(牌子)外,企业获得其他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中体现高质量发展的国家级荣誉(牌子)每个加1分、省级荣誉(牌子)每个加0.5分,上述就高不重复。本项加分最高5分。

(二)评价分类

工业企业根据评价得分按10%、70%、15%、5%比例进行A、B、C、D分类。

(三)特殊处理机制

1.以下情形评价等级不低于B类(含):上市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和绿色发展示范标杆企业,近两年承担国家级项目科研和建设的企业,拥有国家级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的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年度内技术改造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报销售10亿元以上的企业。

2.以下情形评价等级不高于B类(含):得分排在A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平均值的企业。

3.以下情形评价等级原则上为D类:近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重大等级及以上事故、重大火灾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业,评价年度内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一般事故、一般火灾等上述情形之一且有3起及以上的企业。

4.以下情形评价等级调整为下一级:评价年度内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较大事故、较大火灾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业,评价年度内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一般事故、一般火灾等上述情形之一且有2起的企业,对用地、租赁情况等综合评价信息刻意隐瞒的企业。

当上述情况存在冲突时,遵循就低原则。

三、组织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制造强市和现代产业集群建设领导小组统筹下,紧紧围绕提高工业企业资源利用水平,推动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各部门在数据共享、数据核对、结果应用等方面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作为评价工作主体,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确保评价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评价结果准确客观公正。

(二)推进结果应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评价结果应用作为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依法依规采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措施,着力在产业转型、要素保障、土地供给、金融信贷、安全环保等多领域推进评价结果应用,引导优质资源向先进生产力集聚。

(三)树立鲜明导向。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做好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工作的宣传解读,进一步增强社会对绩效评价工作的认知与认同,充分调动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形成企业发展不进则退的良好导向和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2025年7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0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