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02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纤维检验局组织的卫生用非织造布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卫生用非织造布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卫生用非织造布,包括口罩、湿纸巾、纸尿片、妇女卫生用品、成人失禁用品、护垫、日用清洁擦布等所用非织造布。
2、抽样方法
本次卫生用非织造布监督抽查,抽样领域为生产企业。
本次监督抽查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企业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人员在受检企业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确定产品批次基数或者进货及库存数后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随机抽样,并现场查验样品状态和数量。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抽样数量为整幅24米,其中备样为整幅12米,抽样基数不得低于整幅200米。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受检企业处,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方案。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案。
表1 口罩滤材用卫生用非织造布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测方法 |
1 | 单位面积质量偏差率 | 相应产品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 | GB/T 24218.1-2009 |
2 | 断裂强力 |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24218.3-2010 |
3 | 幅宽偏差率 | 相应产品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 | GB/T 4666-2009 |
4 | 过滤效率/颗粒物过滤效率 | 相应产品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 | GB/T 32610-2016GB 2626-2019YY 0469-2011 |
备注 | a.若样品过滤效率/颗粒物过滤效率项目没有标注或明示过滤效率级别,则该样品过滤效率/颗粒物过滤效率项目出据实测数据。 |
表2 除口罩滤材用以外的卫生用非织造布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测方法 |
1 | 单位面积质量偏差率 | 相应产品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 | GB/T 24218.1-2009 |
2 | 断裂强力 |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24218.3-2010 |
备注 | a.若样品的监督抽查项目无判定依据,则该项目出据实测数据。 |
4、判定规则
4.1 依据标准
FZ/T 64005-2011《卫生用薄型非织造布》
FZ/T 64005-2021《卫生用薄型非织造布》(代替FZ/T 64005-2011,实施日期2021.07.01)
FZ/T 64033-2014《纺粘热轧法非织造布》
FZ/T 64034-2014《纺粘/熔喷/纺粘(SMS)法非织造布》
FZ/T 64052-2014《短纤热轧法非织造布》
FZ/T 64078-2019 《熔喷法非织造布》
T/JSFZXH 001-2020 《口罩用聚丙烯熔喷非织造布》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
4.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同时向省纤检局汇报。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 本次卫生用非织造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均可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