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工资、薪金支出 【解释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三项经费和五险一金。(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解释2】合理的工资薪金,确定合理性原则。 【解释3】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
1.工资、薪金支出
【解释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三项经费和五险一金。(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解释2】“合理的工资薪金”,确定合理性原则。
【解释3】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金额,不是应该支付的职工薪酬。
例如企业“应付工资”账户贷方发生额600万元,借方实际发放工资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扣除5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
【解释4】如何判定工资薪金的“合理性”
注意: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5】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和三项经费的结合)
结合职工福利费的具体五项内容。
税法上的“临时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项目 | 准予扣除的限度 | 超过部分处理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 不得扣除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 不得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 准予结转扣除 |
【解释1】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临时工属于职工福利费的)
3.职工困难补助,帮扶基金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解释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没有单独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仍未改的,可对其进行核定。
【解释3】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