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6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淮科规〔2023〕1号
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等法规和规定,市科技局修改了《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参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市科技局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包括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评估等。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坚持“预防与惩戒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客观、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分级分类、奖惩并举。
第二章 项目管理内容
第四条 项目承担(申请)单位是指承担(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是指承担(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和参与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指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全过程相关事项提出评审、评估、论证意见,供管理部门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第三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指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指导和监督,制定各类材料或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方案,独立完成相应工作内容,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材料或工作报告,并对材料或报告内容与结果负责的独立法人组织及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指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与申报管理。对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员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第三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组织、审核及推荐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立项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承担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的立项咨询、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等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实施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组织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信息报送等主体责任落实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验收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绩效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第三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在绩效评价、评估工作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六)其他。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评价
第六条 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开展相关管理和决策。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及失信信息等。
第七条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个人身份号码,以及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期限等。
第八条 良好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遵守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合同,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恪守科研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科研诚信承诺等守信行为,收到表彰、奖励的信息。
第九条 失信信息是指经市科技局认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包括责任主体、信用等级、失信行为、处理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科研失信事由、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信息。
第十条 失信行为是指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存在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以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等;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无实质性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恶意串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其他不良信用行为。
第十一条 在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根据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不记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予以总结结题处理的;
(二)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而终止项目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四)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
(五)项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目标建设任务的;
(六)因外方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退出或不履行合作协议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七)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为良好信用,且如期完成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市科技局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组织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对相关主体予以优先。
第十三条 对经调查认定存在一般失信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五)暂停或停止、撤销市科技计划项目等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追回结余资金或追回已拨财政资金及违法所得;
(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咨询等科学技术活动。
采取以上第(八)款处理措施的,具体标准参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活动的情况,对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别进行信用评价,归入相应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失信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根据相关科技活动管理规定确定,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原则上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原则上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依托省、市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建设上下联动的科研诚信体系,推动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共治。
(一)市科技局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管理中产生的失信信息,自决定生效信息形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省、市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
(二)市科技局按要求将相关信用信息汇交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存在失信信息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市科技局统一受理。相关责任主体未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处理处罚期限届满后自动修复并移出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 存在一般失信信息的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一般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不少于3个月;
(二)已对一般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已履行完毕处理决定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存在严重失信信息的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二)已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已履行完毕处理决定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四)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供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 信用修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科技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受理申请。市科技局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
(三)核查申请。申请受理的,由业务职能处室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四)修复认定。市科技局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按规定录入省、市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六章 信用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指南、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等。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的受理、调查、处理及申诉复查严格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在组织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评估过程中,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签署信用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受托管理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其他科技专项(基金)、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信用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7日起施行。原《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淮科规〔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