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2023年4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的重要地位。为发挥龙头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引领作用,深入研究我市打造创新领军企业的任务举措,起草《苏州市创新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通过政策引导,驱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进一步强化企业在创新决策、人才集聚、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括七个部分,分别是指导思想、建设目标、重点任务、组建条件、过程管理、保障措施和附则。
(一)指导思想。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放大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努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探索建立面向主导产业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开放创新的新机制,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使高质量发展更多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不断提升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核心竞争力。
(二)建设目标。围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创新发展的重大共性需求,建设一批创新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通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加快创新成果持续产出、强化知识产权和标准引领、打造高层次人才队伍和开展行业合作交流,优化制造业创新生态环境,显著提升我市制造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重点任务。一是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二是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三是加快创新成果持续产出;四是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协同创新;五是打造高层次人才队伍;六是开展行业合作交流。
(四)组建条件。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申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龙头企业牵头;二是目标任务明确;三是组织架构完备;四是创新能力较强;五是牵头产业交流。
(五)过程管理。一是明确组建流程;二是强化跟踪指导;三是开展考核评价;四是落实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一是完善组织领导;二是加强资金支持;三是统筹要素保障;四是探索融资渠道。
(七)附则。为确保政策连贯性,已认定的55家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仍然按照《苏州市鼓励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执行管理考核和财政补助,不再参与苏州市创新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认定。
三、政策实施
本政策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苏州市财政局承担。本政策由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