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建管〔2024〕126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现就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引导、督促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规范执业行为,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责任分工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全省各地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违规“挂证”行为整改,实施及指导各地对违规“挂证”行为的聘用单位和注册人员行政处罚工作,依法依规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社保数据比对工作;依法依规查处涉嫌“挂证”相关企业虚构劳动关系、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包括对违法注册人员、聘用单位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按照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自本通知发布至2024年10月31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核实“挂证”线索信息。要督促、指导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
相关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变更、停保等手续,或将住房公积金变更至注册单位。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20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挂证”线索信息,逐一核实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缴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册单位、实际工作单位是否一致,对排查出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
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所列6类情形的,应提供“6类情形”证明材料,情况属实的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属于“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或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移交处理。对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承建项目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相应注册机关将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三)“回头看”阶段(2025年1月21日至2月15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回头看”,结合“挂证”线索信息,重点比对核查注册异常状态人员与注册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及社保缴费数据,对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单位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常态化核查阶段(自2025年2月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专业技术人员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列为注册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开。属于《补充通知》所列6类情形的,可自主进行申诉;存在“挂证”等相关问题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单位应及时整改,对未及时整改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频繁变更注册单位(一年内先后注册或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使用频繁变更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宣传教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提高全行业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二)畅通举报途径,强化信息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及相关信息平台将统一对外公布各地“挂证”举报电话号码及举报邮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受理核实投诉举报事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实施处罚的聘用单位和注册人员,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全过程监管。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且仍未整改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依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作出处罚外,还应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要求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撤销个人执业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决定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先行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它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联系。联系方式: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陈莹,025-51868738;厅设计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曹敏娜,025-51868712;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注册造价工程师),杜涤非,025-51868982;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办理注销、变更手续),赵晗,025-8366674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