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2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扬府办发〔202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养老服务质量提升的迫切愿望,有效破解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难题,更好地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
(一)加强市场主体监管。民政部门联合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养老服务市场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局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未依法取得消防、食品、医疗等相关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公告制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部门:市民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巩固养老机构消防审验专项整治成果。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民政部门要引导督促养老机构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消防等部门要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按“一机构一本账”的要求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台账,对重大消防隐患提请属地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要强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安全、采购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要充分运用“江苏民政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系统”平台,实现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组织计划、监督检查、隐患录入、整治验收、统计查询全过程的在线化、闭环式管理。〔责任部门:市民政局、住建局、消防支队、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服务安全规范教育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达到全覆盖。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大赛,不断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养。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执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人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严格把控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质量关。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实施行业禁入措施。〔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申领使用政府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行为。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加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保障基金安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督管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民政部门要联合处置非法集资相关部门重点排查养老机构以“大额预付费”“会员卡”“养老地产”“养老公寓”“保险理财”“养老养生”“投资入股”“保健品”“旅游”等名义向老年人或不特定公众吸纳资金的行为,特别关注有无承诺保本返利等行为(已登记未备案但实际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组织一并纳入风险排查范围)。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的规范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将养老服务机构销售预付卡、会员卡、办理居住证(权)等预收服务费行为列入日常监管,研究制定本地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的管理办法,建立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预收资金存管账户。加强部门协调处置综合监管,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多形式发布风险提示,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医保局、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商务局、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2022年底前,养老服务机构要实现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走廊、活动室、食堂等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健全完善门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紧急呼叫记录、异常事件报告等台账资料;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六)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制定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江苏省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管理指南》,强化养老服务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要依法依规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法依规向属地及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当地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七)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等相关规定,指导其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明确监管主体,汇聚监管合力
(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规划、制度标准、行业管理、法治建设、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相结合、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制定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依法行政,保障养老服务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发挥部门协同监管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任务清单,明确监管的事项、措施、依据和流程,及时、规范公开监管结果,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协同监管机制,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负全责。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消防、食品安全、卫生等专业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线索移交机制,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形成跨部门协同配合的综合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符合条件的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开展服务,压实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引领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强化行业诚信自律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五)营造社会监督环境。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主动公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利用现有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平台,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强化部门协同配合。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流程和问题移交处置程序,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推动将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风险隐患纳入县乡两级综合执法范围。推进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查处机制〔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深化“双随机、一公开”。根据省级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托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动态维护。研究制定抽查工作指引,明确抽查比例、频次、内容、方式、程序等事项,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纪记录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全面落实《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加强信息化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民政部门依托“金民工程”,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数据集。公安部门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使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2022年底前,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五)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培育星级机构,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贯彻落实。2022年底前全市养老机构实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100%达标。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化组织体系,发挥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加快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方面的地方标准。鼓励养老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加强组织保障,确保落实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加大各部门间统筹协调、信息沟通和协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提升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地要确保执法力量充足,鼓励建立县级养老服务质量指导中心,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扬州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清单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序号 |
监管项目 |
具体内容 |
责任单位 |
1 |
登记注册管理 |
依法负责对各类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如发现养老机构未进行登记备案并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 |
市民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编办 |
2 |
运营质态监管 |
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指导督促养老机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机制建设,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对于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 |
市民政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 |
3 |
建筑安全监管 |
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整改消除。 |
市住建局、民政局 |
4 |
安全生产监管 |
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实施监督检查。 |
市民政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
5 |
金融风险监管 |
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 |
市公安局、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人行 |
6 |
资金使用监管 |
依法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
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 |
7 |
医疗服务和医保基金监管 |
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市卫健委、医保局 |
8 |
运营秩序监管 |
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负责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机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 |
9 |
违法犯罪处理 |
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
市公安局、民政局 |
10 |
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管理 |
按相关规定加强院校内、外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依照职责权限做好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
市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 |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