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改财金发〔2020〕176号
省国资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省属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及企业可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清单予以动态调整。
(二)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经营合法合规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申请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三、企业申报流程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属于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其他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以及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申报,审核后将名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处主要负责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高技术处主要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经贸处主要负责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农经处主要负责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经改处主要负责食盐生产企业。财金处负责汇总审核确定的名单,将名单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分工,汇总辖区内企业名单,审核后按条线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国资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名单,均须出具正式公函。直报省发展改革委的省属企业须出具正式请示。
四、加强名单管理
(一)申报企业在填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见附件)的同时,需附企业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的情况说明书面材料,盖章后一并报送。
(二)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审核名单,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尽快上报,应报尽报。
(三)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将按有关规定将其及时调整出名单,财政和税务部门取消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名单管理,企业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财税政策和征管等相关问题,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进入名单的企业,通过原申报渠道反馈告知。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人:周霖 电话:025-83392433
传真:83391729 邮箱:cjc@fzggw.js.gov.cn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