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摘要】《关于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要点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

二、申报时间

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三、申报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江苏省内注册且运营两年以上的示范平台

四、认定条件

1.原则上获得市级示范平台认定资质;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资产总额≥120万元。

3.积极参加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集聚服务机构大于5家。

4.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20家(培训类平台服务企业≥500家),用户满意度在>85%。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5.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12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比例占>80%。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要有相应的优惠条件,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总服务量的20%。

7.非营利性服务平台和苏北地区服务平台,上述三、四、五、六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申报材料

1.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4.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学历、职称证明;

5.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6.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通知、活动照片、签到表、服务评价、荣誉证书或牌匾等证明材料);

7.开展相关服务的资格(资质、体系认证)、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8.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颁发荣誉数及政府资助证明(证书、批复文件);

9.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0.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