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二、工作内容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1. 分级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建立行业负面清单,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无需备案即可依法依规恢复经营活动。
2. 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帮助和指导个体工商户积极招工,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3. 保障防疫物资需求。各地要积极协助个体工商户采购必要防护物资,提供平价的防疫物资采购申购渠道,可制定适度补贴政策。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 减免和缓交社保费用。单位参保的商户,免征2-6月的三项社保雇主部分,免征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继续缓缴至年底。
2. 减免税收。疫情期间,对运输疫情重点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按规定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3. 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免收,3、4月份房租减半征收,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
4. 减免部分收费。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等检测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三)多渠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
1.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省内各银行机构对个体工商户新增贷款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建立绿色通道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2. 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时间宽限。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困难商户的到期贷款,结合实际状况,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
3. 改进金融服务水平。银行机构应积极对接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做到应贷尽贷快贷。
(四)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1. 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引导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采用“不见面审批”办理相关业务。
2. 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统筹考虑现实需求,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
3. 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部分个体经营者,特别是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五)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1. 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2. 发挥各级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各种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3. 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对江苏省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
三、原文链接
http://scjgj.jiangsu.gov.cn/art/2020/4/13/art_70316_90432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