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信用承诺”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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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信用承诺”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市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促进诚信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关于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信用承诺”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8日     

 

南京市关于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信用承诺”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市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促进诚信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4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的中小型社会投资工业仓储、工业厂房、办公用房、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等项目(附件7)。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资源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附件1)形式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附件2),承诺其在限定期限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规划资源部门先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承诺,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资源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形式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信用承诺书》(附件3),承诺其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免于设计方案审查,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极简审批方式。

第五条 办公用房、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等项目采用“告知承诺”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项目周边市政管网配套健全,管线接入不需要破坏城市主、次干道车行道或快速路;

(二)单体建筑或管线设施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环境敏感区以外;位于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区域以外;位于机要单位和名木古树30米范围外;位于风景名胜区、重要历史街区、路幅超过45米主干道两侧50米范围以外及其他相关要求范围以外;

(三)项目不涉及生产、销售、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不涉及邻避设施;不涉及生态环境安全、防洪安全、生物安全、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桥隧安全保护等特定区域;

(四)不得改变地形地貌;

(五)项目建设用地占地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0平方米、其中地下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六)周边无现状住宅项目(或其他有日照要求的项目),且与周边相邻不动产无矛盾或已取得相邻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同意。

工业仓储、工业厂房类项目采用“告知承诺”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对周边环境和相邻的建筑、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二)未完成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但用地范围不大于5万平方米、单体建筑或管线设施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外;

(三)项目不涉及生产、销售、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不属于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

(四)项目新建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低于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不属于超限工程的生产性厂房、仓储类项目。

适用于“信用承诺”的项目类型为:

(一)带方案出让工业仓储、工业厂房项目;

(二)办公用房、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工业仓储、工业厂房等项目中,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符合规划条件的现状改建、扩建项目;

(三)在施工许可限额以上、新建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单跨小于18米的单层建筑或者跨度小于9米且无振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工业仓储、工业厂房类项目。此类项目须同时满足上述工业仓储、工业厂房类项目“告知承诺”制中提出的条件要求。

第六条 规划资源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规划资源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与承担建设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分别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申请,其中建设单位(或个人)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规划资源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符合审批条件,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合法、真实、准确,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一致,能够满足规划资源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规划核实前提交规划资源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除前款第(一)、(二)、(五)、(六)项外,还须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真实、准确、规范,电子图件和纸质资料一致,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规划资源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申请信用承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与承担建设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分别签订《信用承诺书》,其中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作出确认和承诺,承担建设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对第一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二款作出确认和承诺。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信用承诺书》均应以书面形式签订,经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信用承诺书》均为一式三份,由规划资源部门和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适用于告知承诺的项目,应按“并联审批”流程进行申报和审批,规划资源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办理要求的,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方案审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适用于信用承诺的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办理要求的,即刻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项目审批办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将予以退案处理。

第十条 规划资源部门针对告知承诺审批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项目补齐材料即开展复核工作,针对信用承诺审批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开展复核工作,复核工作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比例为100%全覆盖。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划核实前未能提交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对于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在规划核实前未能提交全部材料的,不予进行规划核实。对于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承诺不实的,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规划资源部门依法做出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处理,并同步告知城管部门依法处置。

对于有上述承诺不良记录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其不再适用于告知承诺与信用承诺审批。

第十一条 规划资源部门将对采取告知承诺、信用承诺的项目进行建档管理。

对于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规划资源部门将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1)对于在告知承诺书和信用承诺书中存在承诺不实,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的行为,在规划资源官网进行对外公示,公示期为6个月,并对相关信息进行记录留档;

(2)对于在告知承诺书和信用承诺书中存在承诺不实,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为,在规划资源官网进行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2个月,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规划资源部门于作出惩处决定前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发送告知函,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对相关惩处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取告知函7个工作日内,向规划资源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处理决定,并告知相关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

2.《告知承诺书》

3.《信用承诺书》

4.《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告知承诺)》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信用承诺)》

7.采用“告知承诺”制的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清单

8.法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 附件1-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