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20〕69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精神,现就实施我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在保证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前提下,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确保全省就业形势总体平稳。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落实企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应急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实施企业稳岗返还、应急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对基金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省将通过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拓宽以工代训范围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面向部分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照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补助。
(二)支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连续停工停业(包括全部停工停业和部分停工停业)1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在停工停业期间组织待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并继续为职工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可按照参加以工代训的待岗职工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时间一个月以上不足一个月部分,按照实际天数折算。
(三)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将(一)、(二)两项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四)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各地可以结合当地专账资金承受能力,确定具体补贴期限和补贴政策适用条件及范围。符合上述(一)、(二)、(三)政策之中多项政策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职工只可享受一项补贴。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五)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按月申请和领取培训补贴,申请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当月发放工资(或生活费)银行对账单。企业申领补贴资金时,应填写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按规定进行补贴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本文所规定的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苏政办发〔2019〕71号文件所规定的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限以及补贴标准不变;原有以工代训政策和本文规定以工代训政策之间相重合部分,2020年内按照本文规定政策执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由当地人社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直接采用已有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的,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对相关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新吸纳劳动者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以后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和劳务派遣等方式吸纳的劳动者;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2018年6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学生,以毕业证书签章时间为准。
四、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宣传,确保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顺利实施。要将以工代训作为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实施推动,确保完成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各项目标任务。各地要在7月15日前明确以工代训具体管理服务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情况,包括以工代训人员数、支持企业数和资金支出数,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月对账统计范围按规定上报。建立以工代训补贴周调度制度,各地每周五下班前要将以工代训补贴企业数、金额数、职工数以及专账资金余额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优化经办服务。加快建立补贴资金网上申领渠道,推广“不见面”服务,努力实现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全程网办。要简化办理流程和申领材料,充分运用金保系统自动调取匹配符合补贴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对同一企业同时申请多项政策的推行“打包办”和“快速办”,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材料。对稳岗返还政策,稳岗返还金额可依据征缴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按规定确定,不再要求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审核可采用企业承诺方式。要提高审核发放效率,做到随报随审,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和资金拨付期。
(三)强化资金保障监管。各地要加大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政策落实。要按月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基金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要及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确保基金收支总体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监管机制,向社会公示享受政策的单位、额度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惩并及时全额收回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政策执行和全省专账资金承受能力情况,对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