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20〕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进一步明确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强化责任落实、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新格局。按照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鉴定评价体系、开发利用共享机制和人才队伍保障机制,提高农业种质资源保护、鉴定、开发、利用能力和效率,为建设现代种业强省、服务种业强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要求。

到2025年,基本完成作物、畜禽(蜜蜂、家蚕)、水产以及重点微生物等农业种质资源全面系统调查与收集,统筹规划布局省级资源库(场、区、圃)建设,探索应用资源鉴定评价、开发利用的新技术和新模式,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分工、上下联动的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和共享机制,完善人才队伍、资金投入、规章制度等保障机制。

到2035年,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实现应保尽保,资源深度鉴定评价和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创新利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三)开展全面调查收集,查清资源家底。

实施对珍稀、濒危、特有资源的抢救性收集,确保资源不丧失。启动食用菌、农业环境工程、食品工程等农用微生物菌种资源的调查与收集。对作物、畜禽(蜜蜂、家蚕)、水产现有种质资源库(场、区、圃)进行全面调查,地方、企业、科研教学单位以及个人掌握的种质资源统一纳入调查范围,系统梳理资源种类、分布、数量、质量,查清资源家底。实施对通过审定、登记的育成或引进新种质、新品种进行收集整理和入库保存。

(四)建立完善保护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实施活体原位保护和异地保存相结合、活体与遗传材料保存互为补充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模式,应保尽保。统筹布局活体保护与遗传材料同步保存的省级中长期综合种质资源库,分类设置区域性特色专业库(场、区、圃)、复份库(场、区、圃)。优化完善资源保护、保存设施设备,制定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库(场、区、圃)建设标准和保护规范,新建、改扩建一批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挂牌一批省级保种单位。启动省级综合基因库建设,形成以综合基因库为核心,专业种质圃、保种场为支撑的现代化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设施体系。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确定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种质资源库(场、区、圃),设立保护标志,进行保护管理。

(五)强化科学系统管理,确保资源安全。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分物种实行统一身份信息管理,建立完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名录制定与登记管理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省级综合种质资源库所在单位具体实施。加强种质资源活力与遗传完整性监测,及时繁殖与更新复壮,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加快遗传物质保存、特殊性状分子标记、细胞与组织工程等生物学技术的应用,确保资源安全和遗传完整性。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国际交流,引进国外优异特色种质资源,推动与农业种质资源富集的国家和地区合作,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便利通关机制,提高通关效率。农业种质资源引进单位要对引进的农业种质资源组织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分类分级风险评估,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确保产业与生态安全。

(六)实施精准鉴定评价,挖掘优异种质。

依托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搭建专业化、智能化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建立全省统筹、分工协作的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深度发掘优异种质、优异基因,强化育种创新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深化优质、高效、高产、多抗等重要经济性状遗传机理研究,开展种质资源表型与基因型精准鉴定评价,强化基因组测序、等位基因规模化发掘等高通量分子鉴定技术应用,构建表型与基因型数据库、分子指纹图谱库,确定资源保护的优先顺序、重点性状以及利用方向。公益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按照相关职责定位要求,做好种质资源鉴定、信息发布及分发等服务工作。创建资源保护与利用效果评价机制,推动保用结合良性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空间和价值。

(七)深度开发利用,提升育种效能。

组织实施优异种质资源创制与应用行动,完善创新技术体系,规模化创制突破性新种质,推进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与方法,实现资源有效保护和有序开发,持续挖掘我省地方特色农业种质资源重要经济性状的优良基因,为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产、优质、适应性强的农业新品种(品系)奠定基础。开展全基因组选择育种、基因编辑技术研究应用,构建全基因组选择育种技术平台,分性状进行重点选育,实现智慧、高效、定向精确育种,形成特色专用化品种(品系)。加快地方特色农业种质资源提纯复壮,开展优异资源的展示和共享利用,加强地方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鼓励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制,逐步成为种质创新利用的主体。鼓励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服务乡村特色种业产业发展。培育一批集地方品种资源保护、产品开发、品牌塑造为一体的种业龙头企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三、保障措施

(八)强化责任落实。

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科研机构为支撑、保护单位为主体,省级统筹、省市县与保种单位四级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有机衔接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机制。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业种质资源管理工作,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制定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加大统筹协调推进力度,加强顶层谋划指导,提出省级政策设置、重大专项和重点工作并组织实施。成立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协调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领导协调、决策和咨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属地责任,督促保护单位落实好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措施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省农业农村厅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九)完善支持政策。

各地要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设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强化资金统筹整合,加大对农业种质资源特别是地方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与利用的支持力度。省重点研发计划(现代农业)、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等对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给予倾斜。积极争取中央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支持我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支持建立种质资源与信息汇交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开展种质资源开发利用,促进育种和产业化应用,提高品种创新水平。加强资源用地规划保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所需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健全农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在核定的总量内用于发放绩效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设农业种质资源相关学科,培养一支有责任、担当、业务能力强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专业队伍。

(十)创新资源管理模式。

积极探索创新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信贷、保险业务。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建立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服务平台,开展集种质资源信息发布、共享利用、交易服务于一体的“一站式”线上服务,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信息数据标准化研究,实现与全国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有效对接,推进数字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监督管理。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

(十一)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健全法规制度,研究制定作物、水产、食用菌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适时制定、修订《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江苏省蜂种管理办法》《江苏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