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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刻汲取山西省襄汾“8·29”饭店坍塌重大事故教训开展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山西省襄汾“8·29”饭店坍塌重大事故教训开展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苏安办电〔2020〕42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8月29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重大坍塌事故,造成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为深刻汲取山西省襄汾县“8·29”坍塌和福建省泉州市“3·7”坍塌事故教训,坚决防止公共场所建筑坍塌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号)文件要求和《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苏办厅〔2020〕34号附件9)排查整治阶段的部署,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既有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政治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立即组织开展既有建筑特别是人员聚集场所、经营性场所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严防既有建筑安全事故,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号)要求,加快构建完善属地主体、条块结合、部门分工负责的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机制,从严管控建筑功能转换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既有建筑使用安全。一是要严格落实既有建筑所有权人为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制度。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既有建筑,其管理单位为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承担安全隐患排查责任;权属不清的既有建筑,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二是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隐患排查责任。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加快构建既有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积极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重心下移、过细排查,形成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基层组织齐抓共管、共同履职的良好局面。三是要严格落实部门管理和隐患排查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住建(房产)、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定期进行建筑安全检查(鉴定或检测)和维护,消除使用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突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住建、自然资源、商务、教育、卫健、文旅、体育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检查农家乐、宾馆、饭店、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场馆、体育场馆、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场所。主要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结构是否安全;消防通道是否通畅,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落实是否到位;疏散指示标识设置是否齐全;是否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等。人员聚集活动是否按规定报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排查出问题建立隐患整改台账,明确整改目标、责任和措施,督促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隐患未消除且影响人身安全的一律不得进行营业活动。

各地要加强对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定期调度排查进度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