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常农办发〔2022〕61号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是树立行业发展标杆,引领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畜牧业加快转型和提档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牧〔2022〕5号)要求和省农业农村厅有关安排,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和具体条件
创建畜种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传统畜禽为主,兼顾特种畜禽。参与创建的养殖场,具体条件是:场址应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须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合法用地和环评手续;两年内无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取得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并在有效期内。同时,须达到一定的养殖规模,具体要求分别是:瘦肉型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商品肥猪5000头以上;专门化育肥猪场年出栏1万头以上;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5万只以上;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存栏能繁母羊5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地方畜禽资源及以地方畜禽资源为亲本育成的新品种(配套系)养殖规模可适当降低。
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创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技术指南(暂行)》(苏农办牧〔2021〕16号)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评分标准(暂行)》(附件1),严把创建标准,择优推荐创建单位,确保示范场实至名归。
二、遴选程序与时间安排
符合《技术指南(暂行)》基本条件和养殖规模要求的养殖场和当年到期并有意愿继续创建的示范场,根据自愿原则于今年5月底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书(2022版)》(见附件2),县级初审通过后于6月15日前报市,原则上每个辖市、区推荐1个单位(场)申报,最多不超过2个,复验示范场不占本年度控制指标。
市级审核通过并填报《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材料市级审核表》(见附件3)于6月底前报省厅,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要按照要求汇编(见附件4)。
7月底前,省厅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将组织进行省级现场考核。现场考核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省厅将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农业农村部经审定、公示后正式发布,并授予“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称号。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有效期为三年,今年对2019年度正式公布、2022年底到期并有意愿继续创建的示范场,一并进行现场复验。
三、其他要求
(一)严格材料审查。申报单位要如实填报养殖场生产管理基本情况,严禁弄虚作假。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创建标准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并按程序进行公示。
(二)加强技术指导。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参与创建活动养殖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养殖场对照创建标准,完善升级设施装备条件,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保证工作进度。各辖市、区要按时序要求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进度。请各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本通知5个工作日内,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联络员信息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姜德兴,电话:0519-81668018、13584554130,邮箱:834438361@qq.com。
附件: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评分标准(暂行)
2.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书(2022版)
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材料市级审核表
4.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报材料汇编要求(试行)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附件1-4.docx
关于开展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20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