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文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
二、目的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助力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
三、工作内容
(一)提升审批效能
1. 持续推进一网通办。实现演出市场主体设立以及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的一网通办,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市场准入服务。
2. 简化巡演审批程序。已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的自该演出活动首次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新增演出地的,不再重复审批,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3. 落实外资准入政策。允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等,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中方控股的外资文艺表演团体。
4. 促进演出市场消费。推进演出票务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票务信息监管,改善演出市场消费环境。
(二)规范新业态发展
1. 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各地要密切关注演出新业态,及时分析研判演出市场新形势,创新监管理念。
2. 规范在线演出管理。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公众实时提供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应该按规定审批,由有相关资质单位提供在线传播服务。
3. 明确新业态监管规则。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服务和活动应该按相关条例审批。其中,对已经批复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再重复审批,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三)实施精细化管理
1. 加强重点演出题材审核。重点加强对涉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涉及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题材等节目的的内容审核工作。
2. 强化重点演出类型监管。对音乐节庆类演出活动,要重点对电音类、说唱类节目进行审核把关,加强对演出现场显示屏内容以及互动环节的监督检查。
3. 做好重点演出审批指导。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为营业性演出内容审核提供咨询服务。
(四)落实主体责任
1. 落实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责任。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努力创作生产优秀演出剧(节)目。
2. 落实演出经纪机构主体责任。演出经纪机构应当重点加强演出节目把关及演职人员管理,配合管理部门加强演出现场安全监管。
3. 落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应当核验相关批准文件,指定专人负责演出活动的现场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