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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大型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苏宁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江苏省内各外资银行,南京市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77号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

按照《通知》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定义及77号文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确认工作,确保今年底前机构市、县覆盖面不低于60%,2021年底前实现市、县全覆盖,且注册资本符合相应要求。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思路,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于9月28日前将本市第一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含《通知》中的附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确认;上述名单于9月底前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建立名单持续更新机制,各市新增、调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于每季后2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同意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二、优化绩效评价机制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绩效评价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其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发放机构负责人薪酬、年度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要切实发挥好绩效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始终坚守准公共定位,聚焦服务本地实体经济发展,弥补市场不足,切实降费让利,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质效,努力将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业做大做强。

三、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进一步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积极落实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开展并行审批,建立全流程限时制度,压减贷款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提高相关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建立更有针对性的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江苏银保监局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余额和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中的占比。

四、切实加强监管指导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完善非现场监管体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今年9月底前完成对监管信息系统的升级。各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信息系统作用,指导督促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要求详实报送月报,适时开展现场检查,着重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二是严把风险关。要求相关机构及时履行代偿责任,足额计提准备金,不断提升机构资产质量和抗风险能力。加强对名单内机构业务可持续性分析及相关压力测试,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政策建议,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三是做好总结通报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结合年度监管评级,对支小支农成效显著、经营管理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总结宣传,引导银行业机构积极与其开展业务合作,各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结合监管评级建议报送,一并做好总结推荐工作;对偏离支小支农定位,经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机构,各地监管部门视情进行监管通报,并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国资等主管单位。

附件: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