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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

苏人社办〔2020〕3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促进就业

各地要充分发挥共享用工在稳就业、促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共享用工缓解企业用工余缺矛盾的优势,鼓励引导有调剂用工意愿的企业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对接愿意开展共享用工的缺工企业和有富余员工的企业,免费发布共享用工岗位供求信息,以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行动为载体,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免费组织开展共享用工专场求职招聘活动,促进供需精准对接。要指导共享用工企业依法制定共享用工管理办法,及时签订合作协议和提示防范用工风险,确保共享用工规范有序发展。各地可根据用工余缺调剂企业需求,提供岗位技能培训,帮助企业尽快适岗对接。对共享用工企业,按规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二、依法保障权益

各地要明确共享用工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因共享用工受到损害。共享用工不改变劳动者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其到缺工企业工作必须经过本人同意,原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要督促缺工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要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及时研究共享用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回应劳动者关切。

三、妥善化解矛盾

各地要指导共享用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纠纷协商解决机制,与劳动者依法自主协商化解纠纷,将更多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模式,及时处理因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发挥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效能,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以共享用工名义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等违法行为。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pdf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