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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0 年 1 月我省正式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要求全省统一 工伤保险费率。当前我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统一规范全省工 伤保险费率,适当下调费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 发展,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 环境的需要。建立浮动费率制度,利用经济杠杆促进用人单位注 重工伤预防工作,是避免、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 职工生命安全,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总则、行业基准费率、工程建设项目缴费、 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四部分内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 原则,对全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浮动费率政策和工程建设 项目参保的缴费政策进行了统一,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 级统筹管理体系,着力提高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保障水 平。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标准。目前各设 区市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主要根据本地区基金收支情况确定各地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目前各地标准并不统一,在国家八 档费率标准基础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略作调整。《办法》明确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 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 0.2%、0.4%、0.7%、0.9%、 1.1%、1.3%、1.6%、1.9%,以 2019 年为例,不考虑阶段性降费 因素,按各地原标准征缴,2019 年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将为 0.82%,执行《办法》中费率标准,平均费率则降为 0.63%。

(二)关于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政策标准。明确各 类工程建设项目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为该参保项目或标段的工程总造价的 0.9‰。该费率较 2019 年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平均费率的 1.2‰有所下调,主要考虑 近几年我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公路、水运、水利、 能源和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这些项目普遍具有 机械化水平高,人工成本占比较少的特点,建设项目按项目参保 基金收大于支,有一定的下调空间。同时,结合周边省份情况, 浙江、上海、山东、安徽按项目参保费率分别为工程合同价的 1‰, 0.8‰、0.9‰、1.2‰,确定我省按项目参保费率为工程合同价的 0.9‰,适当的下调费率,有利于工伤保险在各类建设领域顺利推 进。

(三)关于明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根据用人单 位上一参保缴费年度支缴率、工伤发生率情况,借鉴南京、苏州、 无锡、扬州、盐城等地做法,确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工伤 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至 150%,最低可下 浮至 50%,利用经济杠杆促进用人单位注重工伤预防工作。为增 加预算单位基金抗风险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全省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结余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伤 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四)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时间。费率管理办法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20 年为费率政策过渡期,2021 年 1 月 1 日起基准费率与国家规定的八档费率标准不一致的预算单 位,一律调整至国家费率基准标准。符合国家阶段性降费政策条 件的地区在执行国家和省降费政策期间暂不调整,待阶段性降费 结束后,再行调整至国家规定的八档费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