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文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2020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内容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1、对象:
(1)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2、时间: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调整标准
1、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享基础上根据等级每人/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三级228元,四级223元。
2、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按调整前的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调增后分别低于标准,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
4、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70元/人/月。
5、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交通食宿标准调整内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设区市以外就医)30元/人/天。
2、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补助费:住院前住宿补助费凭原始票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最长不超过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