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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要点

【摘要】《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要点

一、发文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2020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内容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1、对象:

1201912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2019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2、时间:20201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调整标准

1、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享基础上根据等级每人/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三级228元,四级223元。

2、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按调整前的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月,210/月、160/月调增,调增后分别低于标准,分别按3222/月、2578/月、1933/月执行。

4、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70//月。

5、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交通食宿标准调整内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设区市以外就医)30//天。

2、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补助费:住院前住宿补助费凭原始票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天,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最长不超过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