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0日,省农业农村厅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印发了《江苏省农药日常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6月,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赋予农业农村部门全面承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职责,对三类主体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是农药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目前我省农药日常监管检查仍存在监管机构不统一、程序方法不规范、检查内容不全面等问题,缺少规范各级农药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内容和工作程序方法的制度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效率提升。因此有必要根据全省农药管理新形势,制定出台全省统一的责权明确、程序清晰、操作性强的农药日常监督检查办法,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水平,进一步规范全省农药市场经营秩序和使用行为,促进全省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此,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药日常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办法》制定依据和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的概念、适用范围和遵循原则,细化省市县三级工作职责(第1-4条);二是对各级部门完善农药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监管档案建立、基础信息调查等作出要求(第5-6条),三是明确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行业监管和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对生产经营主体住所与生产地、仓库等不一致的情况,明确了实施检查部门和协作要求,对检查方式、工作组织、重点监管对象等进行了规定(第7-13条)。四是规定了农药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程序、方法、结果处理,提出建立检查发现大要案线索的报告制度和分级组织协调查处机制(第14-23条),五是明确《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并明确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第24-25条)。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办法》分别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省市县三级分别负责制本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省和市还负责做好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厅负责建立全省农药监督管理数据平台。
(二)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为细化落实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2020年4月1日,省编委印发了《江苏省省级部门及中央驻苏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苏编〔2020〕4号),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药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农药生产企业严格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农药经营主体规范化管理,确保农药经营安全。指导农药使用者科学合理用药。”为此,办法在第七条中规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要落实上述农药安全生产职责。
(三)关于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检查工作方式。《办法》明确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监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比例和频次,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辖区监管实际需要确定。日常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主动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亮明身份;采取文字记录、音视频记录等方式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二是条目化检查内容。将《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国家、省产业政策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规定和要求,做了具体化、条目化的明确。为便于基层开展检查,省农业农村厅下一步将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包括具体检查项目和内容、方法等内容,各地可对照要点表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开展检查。
三是明确检查重点监管对象。《办法》明确了9类应列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监管对象的情形,包括:近两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并经查实的;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的;近两年有群众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近两年发生过农药安全生产、使用事故并产生恶劣影响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生产经营信息或虚假报送数据的;生产、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上级部门要求重点监管的;其他应当列入重点监管情形的。
四是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办法》提出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及跨部门联合检查的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本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日常监督检查总结报告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并按要求将联合抽查情况及时报送。
五是规范建立监管档案。《办法》提出省市县应建立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日常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应至少包括被检查对象基本情况、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处理结果等信息,并按照省“互联网+监管”要求,同步上报监管行为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