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30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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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自2016年初开始,已经近5年了,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形势均发生了较大变化,水利部印发《关于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水监督函〔2018〕206号)、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中水企〔2019〕38号)等文件,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进行了调整优化,细化了申报要求。目前,全省已经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347家,大部分单位都已经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管理也“从无到有”转为“从有到严”的阶段,需要对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进行事后动态管控,确保以标准化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今年我省水利系统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水文监测单位和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也需要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后框架结构

修订后的《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共5章21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定义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为组织管理与评价标准,明确了我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执行的评价标准、等级评定标准和组织机构;第三章为申请和审查,明确了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申请程序;第四章为动态监管,明确了每年对达标单位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延期申请和审查要求、撤销标准化等级的情形;第五章为附则。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定义的修订: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定义进行了修改。

(二)对适用范围的修订:

1.根据水利部关于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单位要求,省水利厅须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因此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适用于向水利部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审核”。

2.今年我厅已在全国创新出台水文监测单位和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本办法将水文监测单位和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纳入管理范围。

(三)对组织机构的修订:

根据厅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具体工作和日常工作的部门、单位进行了调整。

(四)对基本条件的修订:

1.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管理,强化持续运行改进,确保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据可依、精准把关,要求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的,应当通过低一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且不少于1个年度绩效评定结果均符合要求。

2.将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作为底线,对未发生事故等级和年限提出更高要求,要求申请单位在申请等级评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3.将施工企业评价标准中否决项“有重大事故隐患的,不得评定为达标”纳入施工企业申报条件,并对施工企业申报条件中的工程要求进一步细化和优化,要求申报二级的工程为省内工程,降低了申报三级的工程规模要求,同时对河道等线性工程明确了需包含的单体建筑物规模。

(五)对申请程序的修订:

1.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申请材料要求,对标准化二级的申请材料进一步细化,在自评报告中增加了承诺书和支撑性材料内容,并在附件2列出了支持性材料清单。

2.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申请程序,将标准化二级的申请程序进行了优化,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和省水利厅进行审查两部分组成。其中,省水利厅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三个步骤。为推动标准化建设过程持续改进提升,明确了各审查环节整改期限。

3.明确省水利厅每年进行集中审定的时间。

4.将通过审定的单位公示期调整为7个工作日。

(六)对监督管理的修订:

1.加强对达标单位的动态监管,每年根据达标单位自查报告报送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其他单位随机抽取不少于10%进行现场核查;延期审查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其他单位随机抽取不少于30%进行现场核查。

2.进一步明确延期申请相关要求和审查程序。

3.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水利行业强监管要求,对撤销标准化等级的情形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