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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打造营商环境“强磁场” 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打造营商环境“强磁场” 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2020年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围绕当前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对市场准入、开办登记、生产经营、破产重整、退出等重点环节作了全面规范,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为了更好地推动条例贯彻实施,本刊特邀几位参与条例制定的嘉宾为您作详细解读。
  特邀嘉宾
  王腊生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江建平  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
  张世祥  省发改委副主任
  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背景?
  张世祥:营商环境是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安排,其优劣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兴衰、生产要素的聚散、发展动力的强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江苏作为经济大省、外贸大省,在对外贸易以及全球供应链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凸显,一定程度削弱了江苏在全球供应链体系中的地位,加大了我省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难度。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和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优化营商环境对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意义重大。条例的制定出台,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有利于破解市场主体解决融资、破产重整、注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的难题,推动国家和省各项纾困惠企政策直接惠及市场主体,提高其生存和发展能力;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拉动投资需求,促进创新创业投资,培育更多新增长点,为经济恢复和振兴注入强劲动力。可以说,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要求。
  企业开办便利度是衡量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考量因素,条例在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王腊生:“开办企业”指标是世界银行关于营商环境的十大评价标准之一,涉及企业从注册到正式运营所需完成的步骤,花费的时间和费用。为了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让市场准入更加便捷,条例对简化企业开办办理环节和压缩办理时间提出了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开办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为了方便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一直以来,融资难是困扰中小微企业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条例在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江建平:调研中,不少中小微企业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依然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希望政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为了及时回应企业关切,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规定省和设区的市设立融资担保代补代偿专项资金,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资金扶持力度。在扩大融资规模方面,明确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或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鼓励以动产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保理等形式进行担保融资。在提高融资服务水平方面,明确要推广运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缩减对企业融资需求响应时间和贷款审批时间,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行为,明确禁止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限制性门槛,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等。
  破产重整是挽救企业的一剂良方,条例在支持企业破产重整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王腊生:市场主体退出难是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还影响营商环境。因此,条例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重组;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为了帮助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走出困境,防范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条例规定,破产重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后,自动解除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减免。
  相比设立越来越便捷而言,企业“注销难”的问题日益凸显,条例是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的?
  江建平:有的地方和企业反映,目前企业开办登记比以往更便利了,但“注销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有效解决。为此,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规定要建立和完善全省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同步办理、一次性办结。同时,针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僵尸企业”,条例明确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改革备受社会关注,条例对此有哪些创新举措? 
  王腊生:近年来,随着便民利企“3550”改革的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逐步缩短,但与市场主体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为此,条例明确规定,要优化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可以由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实施。此外,条例还对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提出要求,明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同时,针对当前制约工程建设项目及时开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这一瓶颈问题,条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同意后,可以对经评估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当前,国家正积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条例在这方面作了哪些探索?
  张世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主体和群众跨区域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日益增多。为了解决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条例很好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改革要求,规定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可以在异地通过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的跨区域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身份核验和送达办理结果等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规定,对需要申请人分别到不同地方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由一地受理申请、各地政府部门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