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要点

发布时间:2021-02-04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创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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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要点

一、发文部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备案截止时间

每年4月底前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奖补对象

1、技术转移输出方和技术转移吸纳方:省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

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经省科技厅备案,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机构;

3、技术转移机构:江苏省内注册,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

4、技术经纪(经理)人: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技副总、产业教授、科技镇长团成员等。

四、奖补政策

1、技术转移输出方

奖补要求

奖补金额

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0.1-1亿元

最高奖补比例0.6‰,不超过4万元

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10亿元

最高奖补比例0.4‰,不超过15万元

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60亿元

最高奖补比例0.15‰,不超过30万元

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60亿元

60万元

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按照全省每亿元技术合同成交额最高0.4万元的比例确定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奖补总额,根据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完成的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量和认定登记工作质量等情况给予奖补。

3、技术转移机构

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左右给予奖补

4、技术经纪(经理)人

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左右予以奖补

5、江苏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成果拍卖季”、“创新挑战季”需求张榜实现技术交易,以及吸纳外省的优秀成果,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关联技术交易除外,单个企业每年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