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9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力度,切实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及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加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力度,切实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及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市一般工业固废管理要求,针对开发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全面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行为,全面落实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及相关部门责任,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安全有效处置利用。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严禁将一般工业固废委托给不具相关资质或能力的企业处置。
3、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5、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具体台账管理要求参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管理指南(见附件)。
三、落实属地及部门责任
1、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街道要明确要求和目标,全面落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职责,并将一般工业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镇(街道)党政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党政同责的环保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镇(街道)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重点产废企业的固废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利用量、处置量等情况进行抽样核查。要加强重点产废企业和处置企业的宣传教育,不定期组织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做好污染治理工作的自觉性。积极营造公众参与一般工业固废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2、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区应生局牵头负责一般工业固废处置的监督管理,协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涉及一般工业固废污染环境的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区发改局负责加快推进各类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工作,积极争取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区工信局负责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的产业化推广,不断提高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区建设局负责协调扬州市洁源排水有限公司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中混入一般工业固废的检查,严禁收运企业混装垃圾,一旦发现应联合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实查处。
四、保障措施
各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一般工业固废处置监管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创新管理模式,多措并举,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强化层级管理和网格化管理责任,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全面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及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一、目的和依据
台账制度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流向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的基础性、保障性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可以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的目的,推动企业提升固体废物管理水平。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要求,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规范产废单位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不适用本指南。
三、前期准备工作
(一)分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从原辅材料与产品、生产工艺等方面分析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确定固体废物的种类, 了解并熟悉所产生固体废物的基本特
(二)明确负责人及相关设施、场地。明确固体废物产生部门、贮存部门、自行利用部门和自行处置部门负责人,为固体废物产生设施、贮存设施、自行利用设施和自行处置设施编码。
(三)确定接受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置的,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要求,选择有资格、有能力的利用处置单位。
四、管理要求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施分级管理。附表 1 至附表 3 为必填信息,主要用于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及流向信息,所有产废单位均应当填写。附表 1 按年填写,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材料,根据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记录固体废物产生信息,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固体废物产生种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另行填写附表 1;附表 2 按月填写,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附表 3 按批次填写,每一批次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均应当如实记录。
(二)附表 4 至附表 7 为选填信息,主要用于记录固体废物在产废单位内部的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附表 4 至附表 7,根据企业管理需要填写。填写时应确保固体废物的来源信息、流向信息完整准确;根据固体废物产生周期,可按日或按班次、批次填写。
(三)产废单位填写台账记录表时,应当根据自身固体废物产生情况,从附表 8 中选择对应的固体废物种类和代码,并根据固体废物种类确定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
(四)台账记录表各表单的负责人对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五)产废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台账的管理与归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六)鼓励有条件的产废单位在固体废物产生场所、贮存场所及磅秤位置等关键点位设置视频监控,提高台账记录信息的准确性。
附表 1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序号 |
代码 |
名称 |
类别 |
产生环节 |
物理性状 |
主要成分 |
污染特性 |
产废系数/ 年产生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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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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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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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代码:根据实际情况从附表 8 中选择对应的代码。
2. 名称:结合附表 8 中的废物种类确定具体的名称。以尾矿为例,应当依据采选的主要矿种命名尾矿的具体名称,如铁尾矿、铜尾矿、铅尾矿、铅锌尾矿等。
3. 类别:选择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 产生环节:说明固体废物的产生来源,例如在某个设施以某种原辅材料生产某种产物时产生的废物,明确产生废物的生产设施编码。
5. 物理性状:选择固态、半固态、液态、气态或其他形态。
6. 主要成分:固体废物含有的典型物质成分,如磷石膏的主要成分为硫酸钙。
7. 污染特性:描述固体废物的特征污染物,以及其释放迁移对大气、水、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
8. 产废系数/年产生量: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量,或者填写固体废物的年度产生量。
附表 2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代码 |
名称 |
类别 |
产生量 |
贮存量 |
累计贮存量 |
自行利用方式 |
自行利用数量 |
委托利用方式 |
委托利用数量 |
自行处置方式 |
自行处置数量 |
委托处置方式 |
委托处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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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产生量、贮存量、利用量、处置量:均为填表期间内的实际发生数量。
2. 累计贮存量:截止到填表当月月底,累计实际贮存总量,包括本指南实施之前发生的贮存量。
3. 自行/委托利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简要描述利用技术路线和利用产物。
4. 自行/委托处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焚烧、填埋、其他处置方式。
5. 利用/处置数量:原则上应以“吨”为单位计量,如以其他单位计量则应说明计量单位,并通过估算换算成以“吨”计量。
附表 3
记录表编号: 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代码 |
名称 |
出厂时间 |
出厂数量(单位) |
出厂环节经办人 |
运输单位 |
运输信息 |
运输方式 |
接收单位 |
流向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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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记录表编号:可采用“出厂”首字母加年月日再加编号的方式设计,例如“CC20210731001”,也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
2. 出厂时间:原则上应精确至“分”。
3. 出厂数量:原则上应以“吨”为单位计量,如以其他单位计量则应说明计量单位,并通过估算换算成以“吨”计量。
4. 运输信息:填写运输车辆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5. 运输方式:选择公路、铁路、水路。
6. 流向类型:选择省内转移、跨省转移、越境转移。
附表 4
记录表编号: 生产设施编码: 废物产生部门负责人: 填表日期:
代码 |
名称 |
产生时间 |
产生数量(单位) |
转移时间 |
转移去向 |
产生部门经办人 |
运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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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记录表编号:可采用“产生”首字母加年月日再加编号的方式设计,例如“CS20210731001”,也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
2. 生产设施编码: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设施编码,无编码的依据 HJ608 自行编码。无固定产生环节的固体废物,可不填写编码。
3. 转移去向:是指固体废物在厂内的转移去向,如不经过贮存、利用等环节直接出厂则填写“出厂”。
4. 运输经办人:是指固体废物在厂内的运输经办人员。
5. 对于废物连续产生的情况,产生时间可按日或按班次计,“转移时间”填写“连续产生”,“运输经办人”项可不填写。
附表 5
记录表编号: 贮存设施编码: 贮存部门负责人: 填表日期:
入 库 情 况 |
出 库 情 况 |
|||||||||||
废物来源 |
前序表单编号 |
代码 |
名称 |
入库时间 |
入库数量 (单位) |
运输经办人 |
贮存部门经办人 |
出库时间 |
出库数量 (单位) |
废物去向 |
贮存部门经办人 |
运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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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记录表编号:可采用“贮存”首字母加年月日再加编号的方式设计,例如“ZC20210731001”,也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
2. 贮存设施编码: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设施编码,无编码的依据 HJ608 自行编码。
3. 废物来源:填写废物移出设施(废物产生设施或贮存设施)的编码和名称。
4. 前序表单编号:如废物来自生产环节,则填写附表 4 的记录表编号;如废物来自贮存环节,则填写其他贮存场地附表 5 的记录表编号。
5. 如废物为连续产生且经过皮带、管道等方式自动入库而无废物运输经办人,则运输经办人可不填,入库时间可按日计。
附表 6.1
记录表编号: 自行利用设施编码: 自行利用部门负责人: 填表日期:
废物来源 |
前序表单编号 |
代码 |
名称 |
接收时间 |
接收数量(单位) |
运输经办人 |
自行利用部门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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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记录表编号:可采用“接收”首字母加年月日再加编号的方式设计,例如“JS20210731001”,也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
2. 自行利用设施编码: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设施编码,无编码的依据 HJ608 自行编码。
3. 前序表单编号:如废物来自生产环节,则填写附表 4 的记录表编号;如废物来自贮存环节,则填写附表 5 的记录表编号。
4. 运输经办人:是指固体废物在厂内的运输经办人员。
附表 6.2
记录表编号: 自行利用设施编码: 自行利用部门负责人: 填表日期:
利用产物名称 |
运出时间 |
运出数量(单位) |
运出去向 |
自行利用部门经办人 |
运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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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记录表编号:可采用“运出”首字母加年月日再加编号的方式设计,例如“YC20210731001”,也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
2. 运出去向: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利用产物可企业自用,也可对外销售等。
3. 运输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厂内运输经办人或出厂运输经办人。
附表 7
记录表编号 自行处置设施编码: 自行处置部门负责人: 填表日期:
废物来源 |
前序表单编号 |
代码 |
名称 |
接收时间 |
接收数量 (单位) |
处置方式 |
自行处置部门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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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记录表编号:可采用“处置”首字母加年月日再加编号的方式设计,例如“CZ20210731001”,也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
2. 自行处置设施编码: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设施编码,无编码的依据 HJ608 自行编码。
3. 前序表单编号:如废物来自生产环节,则填写附表 4 的记录表编号;如废物来自贮存环节,则填写附表 5 的记录表编号。
附表 8
废物代码 |
废物种类 |
废物描述 |
SW01 |
冶炼废渣 |
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等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 赤泥),包括炼铁产生的高炉渣、炼钢产生的钢渣、电解锰产生的锰渣等。 |
SW02 |
粉煤灰 |
从燃煤过程产生烟气中收捕下来的细微固体颗粒物,不包括从燃煤设施炉膛排出的灰渣,主要来自火力发电和其他使用燃煤设施的行业。 |
SW03 |
炉渣 |
燃烧设备从炉膛排出的灰渣(不含冶炼废渣),不包括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 |
SW04 |
煤矸石 |
煤炭开采、洗选产生的矸石以及煤泥等固体废物。 |
SW05 |
尾矿 |
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铁矿、铜矿、铅矿、铅锌矿、金矿(涉氰或浮选)、钨钼矿、硫铁矿、萤石矿、石墨矿等矿石选矿后产生的尾矿。 |
SW06 |
脱硫石膏 |
废气脱硫的湿式石灰石/石膏法工艺中,吸收剂与烟气中 SO2 等反应后生成的副产物。 |
SW07 |
污泥 |
各类污水处理产生的固体沉淀物。 |
SW09 |
赤泥 |
从铝土矿中提炼氧化铝后排出的污染性废渣,一般含氧化铁量大,外观与赤色泥土相似。 |
SW10 |
磷石膏 |
在磷酸生产中用硫酸分解磷矿时产生的二水硫酸钙、酸不溶物,未分解磷矿及其他杂质的混合物。主要来自磷肥制造业。 |
SW11 |
工业副产石膏 |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石膏类废物,包括氟石膏、硼石膏、钛石膏、芒硝石膏、盐石膏、柠檬酸石膏等,不含脱硫石膏、磷石膏。 |
SW12 |
钻井岩屑 |
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以及其他采矿业产生的钻井岩屑等矿业固体废物,不包括煤矸石、尾矿。 |
SW13 |
食品残渣 |
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等产生的有机类固体废物,包括各类农作物、牲畜、水产品加工残余物等。 |
SW14 |
纺织皮革业废物 |
纺织、皮革、服装等行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丝、麻、棉边角废料等。 |
SW15 |
造纸印刷业废物 |
造纸业、印刷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造纸白泥等。 |
SW16 |
化工废物 |
石油煤炭加工、化工行业、医药制造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气化炉 渣、电石渣等。 |
SW17 |
可再生类废物 |
工业生产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橡胶、废木材等。 |
SW59 |
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
除上述种类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
说明: ①本表的目的是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提供便利,不是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鉴别的依据。 ②列入本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判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3-04-10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意见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