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07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一、发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二、执行时间
2021年4月1日起
三、公告内容
(一)应税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元),免征增值税。应税额-本期不动产销售额≤15万元,其余免征。
(二)适用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销售额厘定是否享受,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填差额后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可选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选定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变。
(四)《条例细则》中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不动产租金均摊后月租金收入≤15万元,免征增值税。
(五)应当预缴的在预缴地月销售额≤15万元,当期无需预缴。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依规确定是否预缴;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免征。
(七)已用金税盘、税控盘等开具增票的,月销售额≤15万元,可维持现状,也可换领税务Ukey开票。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1-03-31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