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09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一、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二、发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三、执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
四、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据实扣除同时,再在税前加计扣除全部实际发生额;已形成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两倍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超50%。
(二)企业预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自选享受上半年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若未选,次年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