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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江苏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0年12月17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江苏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工信规〔2020〕5 号,下称《管理办法》),省工信厅民爆船舶处相关负责人对该《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1、编制《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11月,习总书记亲自部署、国务院安排督导组来江苏开展督导,对江苏安全生产工作“开小灶”,要求务必整出成效。 2020年4月份,国务院督导组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了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情况,习总书记要求继续抓整改不放松,在实现“开小灶”任务后,按照全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排,不达目的不放松。在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小灶”总结提升阶段,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深化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进一步加强民爆行业监管,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据。

2、编制《管理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主要有《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6号令,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及民爆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没有创设新的行政许可,只是从执行层面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明确。

3、《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共有四章48条。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职责范畴界定。《管理办法》所称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 省、市、县(区)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所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共有5小节,从第4条到第33条,用30条内容强调了民爆行业重点监管环节,分别是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仓储环节、装卸环节和安全管理环节。第三章安全监管,共有3小节,从第34条到第46条,明确了省、市、县(区)三级监管职责。第四章附则,共2条。

4、民爆行业重点监管环节有哪些要求?

(一)生产环节。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两证管理。加强对民爆生产企业专用生产设备与设施、生产工艺、作业场所、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与销毁等危险环节的安全监管。

(二)销售环节。民爆销售企业必须取得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销售企业应严格查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等凭证,加强对销售备案、硝酸铵的管理。 强调一下第十七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爆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销售、购买民爆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民爆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三)仓储环节。严格按照规范存储民爆物品,严格仓储设施的管理。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仓库内存放其他物品。

(四)装卸环节。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在装卸民爆物品时,应当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进行装卸载 作业,应当严格执行装卸货查验制度,做到“六必查”,同时做好装货记录。 (五)企业安全管理环节。严格实施“五落实”:严格落实民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民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大幅提升本质安全的要求。

5、省、市、县(区)三级监管有哪些要求?

一是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市级、县(区)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一级查一级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逐级督促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二是省、市、县(区)三级主管部门在健全行业监管体系,安全生产许可和销售许可管理,定期检查督查,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培训,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和演练,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调查,行政执法等方面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

三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配备与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行政执法证),完善必备的工作条件,能够及时调用应急车辆,保障通讯畅通。

四是严格执法。市级、县(区)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属地民爆企业存在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的,应按照《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抄送省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县(区)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