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摘要】疫情应对丨《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要点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4月1日起,湖北省与其他省份执行同一口径。。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