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14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4月1日起,湖北省与其他省份执行同一口径。。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疫情应对丨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