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支持海外人才创新创业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1-22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人才发展,创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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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支持海外人才创新创业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我市支持海外人才创新创业行动计划,根据《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会同市相关部门统筹推进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牵头建立“海智湾”国际人才街区(下称“海智湾”)建设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市“海智湾”的规划布局、建设管理、绩效评估等。相关区负责区域内“海智湾”的建设运营、日常管理以及政策配套、服务保障等。

第二章 “海智湾”建设标准和入湾条件

第三条  “海智湾”是承接海外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需求,在全市分片建设的具有“类海外”生态环境,提供“一站式”落地服务、生活保障和事业发展的人才来宁首站集聚区。各片区“海智湾”建设运营工作方案由相关区制定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考察、评定后挂牌。(相关区、江北新区、市委组织部、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拟挂牌“海智湾”应达到以下建设标准:

1.目标定位明确。按照加快聚集全球创新人才目标和承接海外人才回流首站需求定位,确定明晰的工作计划、建设内容、运营主体、专业团队等。

2.基础条件良好。使用全市统一品牌标识和入湾申请系统;开辟专属接待大厅,配备中英文服务专员;提供区域相对集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45平方米、可“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不少于100套,周边国际商务、教育、医疗资源齐全;设置免租(低租)创业载体和洽谈场所,具备政策辅导、创业孵化、岗位推荐等功能。

3.运行机制完善。组建工作专班和运营团队,给予稳定资金投入。建立人才服务档案,实行首问负责和全程动态跟踪。加强与高校海外校友会、海外协同创新中心、海外人才团体、第三方机构等的长期合作,能够高质量开展宣传推介、人才招引、项目对接等活动。

第四条 重点吸引全球高层次产业人才和世界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青年留学人才来宁入驻“海智湾”。(各区、江北新区、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拟入湾人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高层次产业人才,研究方向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视野与战略眼光,创新资源整合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较强;拥有海外硕士以上学位,或曾在海外知名企业、世界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

2.青年留学人才,研究方向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拥有海外留学经历和世界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硕士以上学位;毕业五年内或年龄不超过3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学士学位。

第五条 拟入湾人才在市级统一平台提交申请,经市级审核通过并与所选片区“海智湾”相关机构签订入湾协议、研习协议后,可享受3个月免租人才公寓和连续3个月、每月3000元研习补贴。研习补贴按月审核、逐月发放。尊重人才入湾、出湾意愿,市级层面做好引导、调配和转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相关区、江北新区、河西集团)

第六条 建立“海智湾”建设运营监测制度,根据入湾人才数、留宁人才数、服务绩效评估等情况,按年度给予各片区“海智湾”一定奖励和人才公寓租金补贴。(市委组织部、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区、江北新区)

第三章 海外人才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第七条 支持海外科技领军人才带团队在宁组建新型研发机构等科创平台,按属地化原则先行提供三年免租、5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地。申报入选“紫金山英才计划”高峰项目的,再给予500—10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其中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标志性顶尖人才(团队),综合资助最高1亿元。对年度绩效评估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各区、江北新区)

第八条 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宁创办科技型企业,申报入选“紫金山英才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的,按属地化原则提供三年免租、100平方米办公场地,给予50—350万元项目资助;直接入选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省“双创人才”的,按上级实际拨付经费给予1:1配套奖励。入选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的,按属地化原则提供三年免租、30平方米办公场地,给予10—50万元项目资助。(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区、江北新区)

第九条 支持海外产业技术人才入职紫金山实验室、扬子江生态文明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帮助协调解决薪酬、编制、职称、博士后进站等事项。申报入选“紫金山英才计划”高层次人才创新项目的,给予50—150万元项目资助;直接入选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省“双创人才”的,按上级实际拨付经费给予1:1配套奖励。(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各区、江北新区)

第十条 海外人才创业企业,符合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认定条件的,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地方经济贡献全部奖励企业。海外人才个人,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实施办法”认定条件的,年薪收入个人所得税超过15%以上地方经济贡献全部奖励个人,每名人才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设立总规模不低于20亿元的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基金,由市级科技创新基金、市级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共同吸引社会资本,按年度分期组建,每期注册规模2亿元左右;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基金采取对外公开招募方式,择优选择基金管理人,开展股权投资和日常管理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海外人才种子期、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我市投资奖励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5%给予奖励,投资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紫投集团)

第十二条 “宁创贷”合作银行对海外人才创业企业,单户贷款授信上限提高至2000万元。支持担保机构向海外人才初创科技型企业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符合我市“促进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发展奖补实施办法”认定条件的,按申报年度季均在保余额给予最高3%的风险补偿。海外人才创业企业申报入选“紫金山英才计划”创新型企业家项目的,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累计贷款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贴息扶持。(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委组织部)

第四章 海外人才生产生活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深化“宁满意”服务品牌,成立海外人才企业服务中心,在市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海外人才企业服务专窗,集中指导有关涉企事项。建立“宁企通”企业服务平台海外人才企业服务专区,全链条及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投资建设、人事代理、上市代办等。推动外籍人才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一窗受理、容缺办理,积极在片区“海智湾”设立一窗受理点。发挥市区知识产权援助平台作用,完善海外人才在宁创新发展保护机制。(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海外人才不受户籍限制享受安居服务,协调房源试点“先租后售、租购并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租住我市商品住宅项目中竞建、配建人才住房,租住满五年后,可按原房屋基准价格购买其原居住人才住房。海外人才符合我市“人才安居办法”“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工作实施细则”认定条件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和最高200万元公积金贷款额度;协调解决顶尖人才专门房源,购房补贴最高300万元。(市房产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江北新区)

第十五条 优化海外人才就医绿色通道,增加国际医疗保险直付网络医院数量。海外人才符合我市“人才健康服务保障工作方案”认定条件的,可享受特约医疗服务、预约专家诊疗、免费健康体检等。(市卫健委、各区、江北新区)

第十六条 海外人才子女就读公办学校(幼儿园)享受市民待遇,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协调服务工作制度”认定条件的,统筹安排相关就学要求。支持开办海外人才子女学校,对海外人才子女就读本地民办学校或国际学校的,给予一定支持。按属地化原则协调解决海外人才配偶工作需求。(市教育局、各区、江北新区)

第五章 用人主体和引才机构扶持措施

第十七条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离岸孵化器、海外人才飞地等,就地使用优秀人才,对其中的全职高层次人才视同在宁工作,可按规定申报省市人才工程和科技项目。(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短期引进海外人才、外国退休专家来宁开展科技指导、学术交流和金融、法律咨询等服务,符合我市柔性引才政策条件的,给予相应支持。(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赋予产业链头部企业、海外高层次人才单独举荐权。我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举荐的海外人才,按对应层次享受各类公共服务和创新创业政策。(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

第二十条 根据海外引才情况和企业用才效能,遴选海外人才引进使用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引才绩效突出的海外协同创新中心,按年度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引才绩效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海外人才驿站等,按年度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第二十一条 设立南京海外形象大使,分批聘请拥有丰富海外工作经历,在国际科技创新、社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对我市人才引进、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宣传推广南京城市形象、产业科技人才政策等。(市外办、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宁委发〔2021〕1号文件配套政策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市委组织部商市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