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19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苏财购〔2021〕34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政策功能,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要求
一是认真制定预留采购份额实施方案。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注重源头管理,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深入分析采购项目需求和特点,研究预留采购份额的措施和可行性,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落实小额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非小额采购项目按比例预留要求,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二是合理确定预留份额措施。采购人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综合分析采购标的性质特征、市场竞争程度、采购需求、工作实际等因素,择优选择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要求中标供应商分包等方式,确保既落实扶持政策,又保证采购项目优质高效。
三是规范确定采购标的所属行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采购人应合理确定项目属性,并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是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前,对上述项目或采购包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价格扣除;对上述项目或采购包中的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 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五是按时公开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息。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办法》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实施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并在公开采购意向和填报采购实施计划时注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具体公开方式和要求将另行通知。
六是切实做好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将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要求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苏采云”系统,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执行相关要求。对采购人未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等行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4月6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