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21〕33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厅、经信委、工信局)、能源局,北京市城管委,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国家铁路集团,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为扎实做好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监管工作,推动有关方面不断提高履约水平,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0〕902号)要求,现就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经产运需三方自主协商一致并核实确认的20万吨及以上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和10万吨及以上的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用煤中长期合同,列为2021年重点监管合同(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履约要求

各有关方面要切实增强诚信意识,认真履行已签订的中长期合同。产运需各方要按照均衡原则将中长期合同分解到月,合理安排发运、接卸计划,保证月度履约率应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

三、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及评价

(一)2021年重点监管合同,将全部纳入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考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归集合同履约情况及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纳入交易双方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信息定期进行归集汇总和公示通报;对经提醒后仍达不到履约要求的进行约谈,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二)有关企业要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和本年度累计合同履行情况,煤炭供应企业报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用煤企业报送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汇总单位要及时将履约情况共享给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未按期报送履约情况的合同,经提示仍不报送的视为未履行。

四、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牵头,建立煤炭中长期合同第三方评估机制。邀请国家铁路集团、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派员参加。

(二)评估机制根据煤炭中长期合同年度工作要求,确定评估内容,制定评估标准,评估范围由重点行业逐步推广至全部覆盖。按时组织评估,原则上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完成上一季度的评估工作,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三)评估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设立专线电话和留言信箱,收集汇总各方反映的意见建议,以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行业公示、信用公示等措施,提高中长期合同履行约束力,重点解决个别合同履约水平低等问题。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充分认识中长期合同和诚信履约承诺的重要作用,安排专人负责合同履行监管工作,督促企业按照合同要求严格兑现,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

(二)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增强履约践诺意识,推动提高履约兑现率。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履约情况的收集、汇总、报送工作,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联系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李国鑫  (010)68505514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栾国春  (010)68538375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刘翘楚  18600793799 (010)64463697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王全政  18647770699 (010)52177873

附件: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明细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