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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创建名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2021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创建名单的通知

农计财发〔2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加快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农业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促进农业高质高效,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2021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评审并公示,决定2021年度批准创建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5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298个农业产业强镇,具体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推进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实施

  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统筹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实施的工作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用地保障,强化跟踪指导,优化发展环境。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计划财务、发展规划、乡村产业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联合组成的项目推进领导小组,下设相应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上下衔接联动,分工推进负责,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具体承担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或镇(乡)要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项目实施小组,加强统筹协调,落实配套政策,强化信息报送,不断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二、明确建设要求,提升农业全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建设主体单位,要按照《通知》明确的发展定位、建设内容以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评审意见,抓紧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聚焦主导产业,明确创建思路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培育和标准化生产,整体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牢牢把握“姓农、务农、为农、兴农”建园宗旨,聚焦推进“生产+加工+科技”一体化,集聚现代要素和经营主体,突出提升设施化、园区化、融合化、绿色化、数字化水平,发挥乡村产业振兴平台载体和农业现代化“引擎”作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要进一步做好功能布局统筹,聚焦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推进全产业链开发、全价值链提升,形成集群发展新格局和市场竞争新优势;农业产业强镇要更好发挥上联城市、下接乡村的纽带作用,推动产城融合、产村融合发展,打造综合服务功能强、宜居宜业的乡村产业融合综合体。

  三、严格规范管理,提高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

  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及时下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主体单位要围绕建设方案和建设规划等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制定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年度使用方案,明确具体支持内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细化年度使用计划和总体资金筹措方案等,确保易操作、可落地、能考核。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突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公共属性,有效引导和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对企业的支持应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公益性、对农民带动能力强的环节和领域,原则上不直接支持企业生产设施投资。要合理控制对企业奖补的规模和比例,不得将资金大量集中支持个别企业,同时要积极探索把对企业的奖补资金通过折股量化、收益分红等方式让农民直接受益,进一步实化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市场投资主体和农民合理分享产业发展红利。

  四、加强监督考核,确保项目统筹实施取得实效

  各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树立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理念,按照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绩效管理具体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强化过程调度和绩效监控。要围绕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流向,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调度上报建设进展情况,加强对各个项目实施的穿透式管理。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将按照工作程序,适时开展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建设任务完成进度慢、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进度慢、辐射带动作用弱的,将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扣减资金直至撤销资格。

  请有关省份抓紧组织修改完善各项目实施方案和2021年度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并于2021年5月29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备案,电子版同步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

  附件:1.2021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

            2.2021年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名单

            3.2021年农业产业强镇创建名单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2021年4月28日 

附件: 附件1-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