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摘要】《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要点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自2021年5月及以后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且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上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等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四、已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