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健全统一科学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推动江苏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做示范,近日,江苏省民政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对《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完善制定了《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第二版)》,现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加强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优化养老机构服务供给的重要手段。《“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江苏省“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作出系统部署。江苏省作为民政部确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先行先试省份,先后于2020年、2021年制定实施《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第一版)》(以下简称《评分细则》),为全省范围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提供了基本准则和规范参照。经过三年来评定实践,试行办法和评分细则中部分条款需作进一步完善优化,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养老机构服务要求和工作实际。今年7月,民政部公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调整了部分政策要求和评定指标,为做好江苏省《管理办法》和《评分细则》的修订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修订过程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出台后,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随即启动江苏省《管理办法》和《评分细则》的修订工作,联合省社会福利协会和江苏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推进。形成文稿后,先后征求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和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部分成员意见建议,并多次召开座谈会与标准化专家、养老机构负责人进行研讨。期间,《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履行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程序。经反复修改完善和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9月底正式印发。
三、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有八章四十六内容,主要从四个层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与国家上位政策相一致。对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如:对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明确了养老机构定义,指导各地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中明晰工作对象(第二条);又如: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明确等级评定所需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在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评定机构收取费用(第四十四条)。.
二是明确评定工作原则。结合等级评定工作实际,对有关表述进行了调整。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定义调整为“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的过程”(第四条);又如:增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全面客观、质量为重、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六条)。
三是完善评定工作要求。在申报层级上,明确“首次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申报评定等级四级”(第十二条);在评定权限上,将原办法中“各地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层级权限由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自主确定”调整为“四级、三级养老机构评定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二级、一级养老机构评定权限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自主确定”(第十七条);在评定环节上,明确“申报评定养老机构逾期不补正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不完全的,自动终止评定程序”(第二十五条);在评定程序上,明确了复核、复评、抽查等具体程序,规定“省评定委员会每年抽查四级、三级养老机构的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省相应等级养老机构数(截止抽查时)的百分之五、百分之三;设区市评定委员会每年抽查下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比例不低于各县(市、区)相应等级养老机构数(截止抽查时)的百分之十。抽查的分值不低于《评分细则》总分值的百分之五十,并应覆盖相应等级的必备项。经抽查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原评定等级对应的评定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作出改进、降低或者取消原评定等级的决议。”(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等级有效期满复评程序,参照抽查方式进行”(第三十六条),等等。
四是加强评定队伍建设。新增规定评定专家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并从事本行业工作满3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满5年”(第十九条);实施专家库动态管理,“各级评定委员会每年须对本级评定专家进行等级评定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移出专家库,省评定委员会统一提供考核题库”(第二十一条);同时细化了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专家回避制度(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明确了相应回避情形,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公正。
新修订的《评分细则》共分四个模块,整体框架、体例、各模块分值和总分值与第一版保持一致(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环境110分,设施设备140分,运营管理150分,服务600分),评分项目总数由330项精简为322项。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更加慎重设置一票否决项。对个别一票否决项进行调整,强化工作导向。如将原先“通行导向标识”“公共洗浴空间门的开启净宽”“财务人员资质”“厨师均持有厨师证”等一票否决项调整为普通评分项,与国家实施指南保持一致。同时,新增“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若在湿区配有电源插座等设备,有防水防触电保护装置”等一票否决项要求,守牢养老机构安全底线。
二是对照新出台政策要求调整评分项目。如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增 “室内消防疏散通道”(2.12.4.2)要求;根据国家新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对“评估人员资质”“评估人员培训”要求进行修改(4.1.2、4.1.3);根据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与服务规范》(DB32/T 4457-2023),设置相应评分项推动贯标(2.1.4)。同时,与国标实施指南(2023版)保持一致:如,对建筑主要出入口的评定项目进行了细化(1.4.1.4);对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比率进行修改(3.7.6);增加清洁卫生服务检查频次(4.4.5);增加膳食服务评定方法“如外包服务,则查看服务协议及外包服务供应商情况、机构内各项服务是否满足(4.3),等等。
三是结合实际优化评分项目。更具协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如新增“室外活动场地(庭院)设有供老年人集体锻炼等活动的场地”(1.4.4),对 “污洗空间”细化了评定项目(2.4.2.2),推动养老机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同时,删除可操作性不强的评定项目,如原标准1.1.5项规定的“防火间距”在实际评定中难以测量,予以删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