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点

发布时间:2021-09-26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文化和旅游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点赞

收藏

转发

1.支持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鼓励多家试点单位联合设立企业,试点单位积极作为、先行先试;

2.鼓励试点单位引入竞争机制,推动与文化创意设计机构等开展合作,支持试点单位与职业学校合作建立实训基地,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的管理;建立试点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成效评估机制,优化试点管理;

3.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等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确保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等;

4.将文化文物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5.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获得创新性等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建立完善全国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开发信息名录,培育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鼓励相关机构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7.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数据资源互联互通,支持打造文化创意产品品牌体系,展示推介优秀文化创意产品,搭建交易平台,鼓励开发数字文化创意产品,培育创新型装备研发和生产服务企业,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创新利用虚拟现实等技术,增强文化创意产品相关能力;

8.鼓励开展品牌化经营以及全国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推进活动,文化文物单位对用于投资设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企业等知识产权专门评估、规范管理。